《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年4月18日经锦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锦府办发〔2024〕11号)印发,自2024年4月30日正式实施。
一、定义及起草背景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具体包括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财政承担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专项援助或贷款、社会捐赠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担保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2022年印发实施的《锦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锦府办发〔2022〕8号文件)缺少决策评估、概算管理、项目审批等章节且县内简易招标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求。为全面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多次书面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本《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分布
《项目管理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五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六章项目审批管理、第七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八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九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
四、《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章节说明
(一)项目决策评估。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已落实资金项目和申报上级资金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1.已落实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再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2.申报上级资金项目。上级未明确必须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再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二)项目审批管理。
严格落实《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支持保障类项目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级论证项目履行提级论证手续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新建类项目不予审批。
(三)项目招投标管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2.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通过贵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四)项目建设管理。
原合同价加超合同价部分未超过上级下达资金和县级匹配已到位资金且未超批复投资概算金额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合同价10%,且在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投资,经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纳入结算。
(二)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合同价10%,且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结算。
(三)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或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增加的投资编制预算后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该部分的预算重新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合同价且项目本身没有资金保障但确需实施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解决资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五、本《项目管理办法》与2022年施行《锦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锦府办发〔2022〕8号)的区别
1.近两年,国家和省出台了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旧办法缺少决策评估、概算管理、项目审批等章节且县内简易招标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旧办法已不适应新发展的需要。
2.新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条款更规范、更具体,对有关部门、职责规定更细化和更加规范。新增了政府投资项目库、决策评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章节和概算管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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