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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69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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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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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府办发〔2024〕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府办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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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通过向上申报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决策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已落实资金项目和申报上级资金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一)已落实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再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二)申报上级资金项目。上级未明确必须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再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后,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将决策结果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及州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后,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将决策结果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政府将审议结果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待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重大事项报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托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以及“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按照轻重缓急,将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各行业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本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国有企业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十九条 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六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符合省、州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求的,应同时录入省、州重大工程项目库。

严格落实《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支持保障类项目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级论证项目履行提级论证手续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新建类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对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二)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实施方案及概算。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环节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属县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同级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县级职能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建设资金等必要条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要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

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其中建设工程、采购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其招标方案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通过贵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于以工代赈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鼓励采取村级自建模式,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工信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进行预算审查,工程项目预算审查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总投资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审查,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预算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原合同价加超合同价部分未超过上级下达资金和县级匹配已到位资金且未超批复投资概算金额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合同价10%,且在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投资,经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纳入结算。

(二)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合同价10%,且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结算。

(三)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由此增加的投资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或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增加的投资编制预算后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该部分的预算重新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合同价且项目本身没有资金保障但确需实施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解决资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用调整概算。

(二)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调增资金未超过总投资的10%且未达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由审批部门委托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

(三)调增资金超过总投资10%以上或概算未超10%但调增资金达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项目需要增加建设内容的必须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批。对存在违规超概行为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三十六条 2023年2月23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审批部门报送调整概算申请,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未开工项目约定预付工程款的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束前,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约定的85%,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需要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负责),须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方可支付,但须依据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并办理财务决算及批复。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原审批部门可委托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由项目业主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部门依据业主单位报送资料结合项目现场情况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验收的,由项目竣工验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或者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高估冒算等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已批准建设工期实施的,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项目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商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财政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的10%进行扣减;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

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或者融资的,按照“谁授意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主要责任人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引发重大风险以及恶意逃废债等严重问题的,有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的,及时移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争取中央、省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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