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试行)》等3个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锦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锦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
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锦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流程,推进上网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的所有信息。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来源
第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来源包括转载主流媒体的信息、采集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和首发信息。
第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人民日报》《贵州日报》《黔东南日报》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采集各地各部门已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首发信息需核实是否有领导批示或正式公函。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所有信息必须认真审核和校对后才能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初审。信息采编员负责一级初审校对。主要是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等环节检查信息中是否有敏感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是否存在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是否规范使用地图、国徽,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校对。
(二)二审。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三)三审。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
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判断时,须向县委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请示报告后方能签发。当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必须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审核要求:
根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特性,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性质应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所发布信息的基调、立场、倾向、角度,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度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一)法规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连接,不得存在法律禁止的暴力、色情及其他违法内容。
(二)保密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涉密内容(尤其是绝密、机密、秘密文件严禁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公开发布);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政府文件,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等敏感内容不得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含有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不得出现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不予公开、暂不公开发布的其他内容。
(三)转载审核:如需转载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新媒体平台转载。
如需转载发布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文件、各直属机构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新媒体平台转载。
(四)来源审核:严格规范控制转载文件的来源。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五)质量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不实、废止无效内容;不得出现严重表述错误、错别字、语句不通等文字错误;不得出现图片、视频、数据等内容错误;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等与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组织、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文字、图片、统计数据等内容是否正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完成审核流程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认真校对信息内容,做好文字、图片和视频排版,审核信息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
第十三条 信息录入时认真填写来源,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需要录入摘要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
第十五条 信息来源单位提供的信息,网站及新媒体编辑发布后,要及时与信息来源单位进行确认。如有修改,按照相关程序修改并重新确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网站及新媒体系统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泄露管理密码。如果出现人员变动,要做好账户及密码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八条 建立日常读网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避免进一步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九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内容的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和发布,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一)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严格审校流程,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要及时沟通。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特别要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入库资源的管理,详细记录资源使用情况,并进行挖掘分析,提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的建议。
第二十条 督促网站运维公司做好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等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评估和安全建设,并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确保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包括“锦府发”“锦府任”“锦府办发”“锦府办函”等;
(四)建议、提案办理信息;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六)县政府重大活动;
(七)非涉密的县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八)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九)县政府人事任免;
(十)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十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十二)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信息公开科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积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和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报。
3.文书科负责提供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开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
4.文书科负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5.行政科负责本机关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6.其他各室、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锦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应将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作为第一发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县政府信息中心或其他科室、中心提出公开意见,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 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接收
县政府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主要有“互联网申请”“信函申请”“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锦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一)互联网申请。对申请人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通过政府网站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县政府信息中心安排人员每日查看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及时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对寄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科收信后及时转信息公开科;对寄给县政府领导个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及时转县政府信息中心;对寄给县政府信息中心的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信息中心安排人员每个工作日取件。
(三)当面申请。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四)其他渠道申请。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三、确认申请时间
接收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确认申请日期,明确答复期限,需与申请人沟通确认的,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确认。
(一)当面提交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应在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进行补正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
四、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对申请要素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需要加工分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等情形进行初审。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征求司法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提出拟办意见。
五、办理
(一)自行办理。对要素完备、事实清楚的依申请公开件,县政府信息中心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经县司法局审核完善后报有关负责人审签答复申请人;对要素欠缺、内容不明确的依申请公开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协商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转请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于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意见。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六、答复
县政府信息中心根据核实情况及与部门、第三方对接情况起草答复书,转请涉及部门、县司法局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书要素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告知内容、救济渠道、答复日期和印章,根据申请人要求的送达方式采取邮政EMS、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确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EMS邮寄单据或单号,确定受理时间的录音资料。逐步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附件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