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移交我局案件线索,称在我县境内高速公路路段发现一批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冷冻调理牛产品,规格:计量称重,配料:牛杂、食用盐、纯净水,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证:SC11137098201802,保质期:12个月,储存方式:-18°C,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生产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66号,生产商: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该批肉类制品由冷藏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A7A33)和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AT585G)载运。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到现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数量共计624件,重量共计:13400kg,随机抽取进行拆封查看,全为牛副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该批冷冻肉制品是2024年5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由货主装车后,委托桂A7A33、桂AT585G二台冷藏车货车司机装车发往河南省新郑市。司机在途经锦屏县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查获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我局调查桂A7A33、桂AT585G货车司机,两车主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所交代装货人的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在锦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
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报锦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类进行销毁。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进行销毁,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锦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本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锦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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