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锦屏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锦屏县敦寨新城区老水泥厂片区,改造户数150户,拟征收红线范围占地面积约58000㎡。详见《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三、征收部门
锦屏县国土资源局、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锦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四、征收补偿标准
按《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进行补偿安置。
五、签约期限
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2018年9月4日
附件1
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2016年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人
锦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由锦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锦屏县敦寨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征收范围
锦屏县敦寨新城区老水泥厂片区,改造户数150户,拟征收红线范围占地面积约58000㎡。详见《锦屏县敦寨新城区敦寨老水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第四条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对项目规划红线内补偿房屋的认定
1.住房。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均为应补偿房屋;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的建设符合《锦屏县敦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或《锦屏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的,并在下达停建停令之前建设的,也认定为补偿房屋。
2.经营用房。移民街沿原202省道两边,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纳税证明或持有相关开展经营活动证件,在其房屋一楼临街面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用房,认定为经营用房。
3.临时建筑的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认定为临时建筑。认定为临时建筑的,按照临时建设的结构给予成本价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奖励。
4.违法建筑的认定。在实物指标调查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凡在该项目规划红线内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房屋室内装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包含附属物、构筑物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货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人以货币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已包括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居住房屋(正房)为2000元/㎡,经营用房为6100元/㎡。附属物、构筑物及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附件1、2、3执行。
2.被征收人不选择本方案确定的协议价格补偿的,可以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含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方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3至5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社区(村)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关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公证。
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开展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对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有异议方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货币补偿奖励方式:被征收人按时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自行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分陈新、结构按照600元/㎡给予奖励,逾期的不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对外出租、抵押或有权属纠纷的,在房屋腾空交房前自行处理清楚。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以及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按时腾空交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一)收回房屋占用土地以外的本宗国有土地的补偿,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428.6元/㎡给予补偿,以划拨方式(含移民以80元/㎡成本价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230.1元/㎡给予补偿。
(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前屋后没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空地,按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计发,具体标准为住房(含生产性用房)为15元/㎡,经营门面用房为25元/㎡,仓储用房为25元/㎡。
2.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元/㎡进行发放,时间为一个月。
第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门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执行货币补偿的门面,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锦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构筑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一 |
砌体:堡坎、未建房基础 |
混凝土砌体 |
m³ |
450元/m³ |
|
实心砖砌体 |
m³ |
250元/m³ |
|||
空心砖砌体 |
m³ |
200元/m³ |
|||
浆砌石砌体 |
m³ |
200元/m³ |
|||
干砌石砌体 |
m³ |
150元/m³ |
|||
其他砌体 |
m³ |
100元/m³ |
|||
二 |
围墙 |
水泥空心砖围墙 |
m³ |
160元/m³ |
|
红砖围墙(实心砖) |
m³ |
180元/m³ |
|||
干砌石围墙 |
m³ |
100元/m³ |
|||
土质围墙 |
m³ |
100元/m³ |
|||
简易围墙 |
m³ |
30元/m³ |
|||
三 |
地坪、道路 |
水泥(有垫层基础) |
㎡ |
85元/㎡ |
|
简易水泥 |
60元/㎡ |
||||
青石 |
㎡ |
70元/㎡ |
|||
土夯 |
㎡ |
50元/㎡ |
|||
通户土质道路 |
50元/㎡ |
||||
四 |
容积类(水池、粪池、窑、窖类等) |
混凝土 |
m³ |
160元/m³ |
|
砖石浆砌 |
m³ |
100元/m³ |
|||
土质 |
m³ |
30元/m³ |
|||
沼气池 |
m³ |
420元/m³ |
|||
砖瓦窑 |
m³ |
550元/m³ |
|||
石灰窑 |
m³ |
400元/m³ |
|||
苕窖 |
个 |
300元/个 |
|||
五 |
坟墓 |
有碑料石坟 |
座 |
2000元/座 |
按时搬迁奖励费500元/冢 |
有碑毛石坟 |
座 |
1500元/座 |
按时搬迁奖励费500元/冢 | ||
其他坟 |
座 |
800元/座 |
按时搬迁奖励费500元/冢 | ||
六 |
附属构筑、建筑物 |
砖混结构 |
㎡ |
260元/㎡ |
|
砖木结构 |
㎡ |
190元/㎡ |
|||
木结构 |
㎡ |
180元/㎡ |
|||
土木结构 |
㎡ |
140元/㎡ |
|||
简易结构 |
㎡ |
100元/㎡ |
|||
七 |
未建房基础 |
石基础 |
m³ |
130元/m³ |
|
砖基础 |
m³ |
190元/m³ |
|||
毛石混凝土基础 |
m³ |
150元/m³ |
|||
八 |
水沟、土质沟渠 |
水泥沟 |
m³ |
180元/m³ |
|
石砌沟 |
m³ |
100元/m³ |
|||
土沟 |
m³ |
15元/m³ |
说明:所有构筑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包含构筑建筑物的占地补偿在内。
附表2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元/部 |
120 |
拆装费用 | |
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120 |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60 | ||
卫星地面接收器 |
元/套 |
200 | ||
空调 |
元/台 |
300 | ||
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元/个 |
20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元/个 |
300 | ||
照明设施 |
明线未上消防套管 |
元/户 |
500 |
含管线 |
明线上消防套管 |
元/户 |
1000 | ||
暗线 |
元/户 |
1500 | ||
三相电源动力 |
元/户 |
2500 | ||
水源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600 |
含管线 |
地下抽水设施 |
元/口 |
2000 |
||
自流水井 |
元/口 |
400 |
||
住房火铺 |
普通 |
元/个 |
200 |
拆装费用 |
有围台 |
元/个 |
500 | ||
灶台 |
土灶 |
元/灶孔 |
150 |
|
水泥灶 |
元/灶孔 |
250 |
||
瓷砖 |
元/灶孔 |
350 |
||
雨棚 |
元/㎡ |
100 |
||
碓、石磨 |
元/个 |
200 |
拆装费用 |
备注:被征收人对表中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
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按照当地市场成本价结合使用
年限情况协商补偿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
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附表3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
一 |
内墙 装饰 |
瓷粉 |
㎡ |
8.5 |
|
瓷粉+乳胶漆 |
㎡ |
10 |
|||
墙纸 |
㎡ |
5 |
|||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
㎡ |
50 |
|||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
㎡ |
20 |
|||
吊顶(木结构) |
㎡ |
45 |
|||
石膏板吊顶 |
m |
30 |
|||
铝塑板吊顶 |
㎡ |
50 |
|||
塑料板吊顶 |
㎡ |
30 |
|||
二 |
地板 |
地板砖2000px*2000px |
㎡ |
80 |
|
地板砖1500px*1500px |
㎡ |
60 |
|||
地板砖1000px*1000px及以下 |
㎡ |
40 |
|||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砖 |
㎡ |
150 |
|||
木地板 |
㎡ |
120 |
|||
强化木地板 |
㎡ |
70 |
|||
三 |
金属 门窗 |
铝合金卷闸门 |
㎡ |
100 |
|
铝合金防盗窗 |
㎡ |
120 |
|||
铝合金玻璃门窗 |
㎡ |
120 |
|||
不锈钢防盗门 |
㎡ |
100 |
|||
木窗套 |
m |
20 |
|||
钢条防盗窗 |
㎡ |
30 |
|||
四 |
门 |
成品门 |
樘 |
200 |
|
三合板门 |
樘 |
300 |
|||
防盗门 |
樘 |
500 |
上下有暗锁 | ||
普通木门 |
扇 |
110 |
|||
五 |
室内 护栏 |
木质 |
m |
30 |
|
钢条 |
m |
25 |
|||
不锈钢 |
m |
50 |
|||
铁花 |
m |
100 |
|||
六 |
固定柜 |
壁柜 |
m |
170 |
|
吊柜 |
m |
70 |
|||
七 |
卫生洁具 |
台式面盆 |
套 |
260 |
|
浴缸 |
套 |
400 |
|||
坐式大便器 |
个 |
200 |
|||
蹲式便盆 |
个 |
70 |
|||
不锈钢面盆 |
套 |
100 |
说明:外部装饰装修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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