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屏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发〔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锦屏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锦屏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州人民政府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发〔202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建设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和使用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执行任务时免缴通行费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敦寨镇、启蒙镇建设一级乡镇专职队。
(二)隆里乡、三江镇、茅坪镇、河口乡以及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在建成二级乡镇专职队基础上适当提级建设。
(三)大同乡、铜鼓镇、新化乡、钟灵乡、偶里乡、平略镇、固本乡、平秋镇、彦洞乡建设二级乡镇专职队。
(四)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经县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明确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锦屏县聚龙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
(2)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复的编配数为准,经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敦寨镇、启蒙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2)三江镇、隆里乡、新化乡、偶里乡、平略镇、固本乡、茅坪镇、大同乡、河口乡、钟灵乡、铜鼓镇、平秋镇、彦洞乡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3)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4)已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以县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人员编配数为准;
(5)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通信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文员。(1)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2)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人员录用
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六、落实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1号)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消防救援机构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疗养、学历提升、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不再享受。
(四)组织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乡镇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坚定、表现突出的,各级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吸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1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编制员额、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视情况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期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强化队伍管理和考核
(一)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训练规定,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特别是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少于8人在位,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少于5人在位。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宣传、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日常生活区、工作区和个人卫生。
(二)绩效考核。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考评(考评分值各占50%),并将日常拉动、调度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制度规定、基础体能达标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奖惩、培训、晋级、解聘以及调整工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可以优先续聘,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三)业务培训。按照“必配则配、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购置配齐消防车辆,定期对车辆及器材装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轮训机制,采取集中培训、驻队轮训的方式,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不少于15天的跟班轮训;新队员进队后,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灭火实地演练和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提升实战能力。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细化措施,做好县级工作落实,确保县、乡镇一体化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提升工作质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部门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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