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府办发〔2019〕3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深化乡村
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
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锦屏县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15号)精神,为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网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卫生健康队伍,促进我县农村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县15个乡镇的村卫生室(含6个易地扶贫搬迁卫生室)岗位纳入“员额制”管理。乡镇所在地及三江镇社区(排洞社区、飞山社区、步行街社区、码头社区、风雨桥社区、赤溪坪社区)不纳入“员额制”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7月底前)。进一步研究完善《锦屏县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召开县、乡深化改革动员大会,传达和解读有关文件精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乡村医生的清理摸底,核定卫生室乡村医生员额数;完成乡村医生竞聘和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完成卫生室的资产清理、登记等工作;完成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财务统一管理的各项前期财会准备工作;完成“员额制”乡村医生“四险”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责任险)。
(三)正式启动阶段(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按照“八统一”原则,实施乡村医生聘任。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人员配置、管理模式
1.实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打破村卫生室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现状。对现有乡村医生(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不含其他辅助人员,下同)的总量、身份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确定每村乡村医生岗位数。
2.推行乡村医生“聘任制”用人,实现聘任机会统一。根据核定的乡村医生“员额”数,实行“双向选择”,即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聘任条件、统一发布招聘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打破地域限制,解决村卫生室之间的人员分布不均、发展不均衡和乡村医生常年固地“蹲守”格局的问题。对取得执业资格且年度考核优秀的“员额制”乡村医生优先聘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同时,也鼓励社会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员额制”乡村医生竞聘。
(二)统一工资、福利待遇模式
1.建立基本工资制度、公共卫生收入补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统一。“员额制”乡村医生绩效分配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②根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数量、质量、抽查真实率、群众满意度、群众知晓率等指标,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按月给予兑现;
2.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医疗责任险(以下称“四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统一。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将乡村医生缴纳“四险”纳入“员额制”乡村医生队伍的硬性要求,统一参保险种和参保标准,对不愿意参加“四险”的新进人员,不得接收为“员额制”乡村医生;对在职乡村医生不按要求参加“四险”的,不得参加“员额制”乡村医生竞聘工作。
(三)统一资产、财务管理模式
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打破原村卫生室自收自支现象,将村卫生室资产所有权、资金分配权上挂乡镇卫生院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对其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帐,定期开展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强化以票控费,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四)统一药品设备设施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对村卫生室药品、器械、耗材等采购、配送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调整为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汇总辖区内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由配送公司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五)统一机构设置、建设模式
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原则,综合人口密度、地理位置、卫生设施、技术力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整合资源,重点打造行政中心村卫生室。
(六)统一行政管理模式
1.法人治理统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村级卫生室管理体制,调整和优化村卫生室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村卫生室为乡镇卫生院派出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的负责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推荐的“员额制”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选派的人员担任。
2.行政管理统一。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统一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等由乡镇卫生院管理。
(七)统一业务管理、服务模式
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处方、门诊日志、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价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八)统一绩效考核模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结果运用,从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
(九)建立“员额制”乡村医生进入、退出机制
1.进入机制:
(1)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职乡村医生竞聘“员额制”必须具备正规中专医学学历或中专水平以上并考核合格;新竞聘“员额制”乡村医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大专学历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者优先。
(2)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文件精神,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即锦屏县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及三江镇卫生院所在地的社区(排洞社区、飞山社区、步行街社区、码头社区、风雨桥社区、赤溪坪社区)不纳入“员额制”管理,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执行。
(3)聘任的“员额制”乡村医生实行三年一聘(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聘任年限),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用和解聘。“员额制”乡村医生聘用和解聘必须经乡镇卫生院班子会讨论后并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以认可。
2.退出机制:
(1)“员额制”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离岗,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解聘,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2)对工作满1年经考核不合格的“员额制”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对其作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满后,再由各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重新评定,整改有效的继续保留,教育无效的劝其退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以主动辞职、劝其退职和组织处理三种形式进行退额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助机制
1.“员额制”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员额制”乡村医生补助由基本工资(1200元)、基本药物补助(按政策执行)、“四险”政府补助部分(按各年的补助标准执行)、医疗服务(按政策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政策执行)、年终绩效(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后给予兑现)组成。
2.提前离岗或解聘的“员额制”乡村医生按所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基本补助及相关补助。
3.非“员额制”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员额制”乡村医生改革后固定资产管理
1.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由医共体医院组织辖区乡镇卫生院理顺村卫生室的资产关系,分别做好卫生室现有资产属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杜绝村卫生室财产损失和有私人财产参与其中。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共体的督促,医共体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将村卫生室固定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定期清理盘点、保养。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村卫生室成本核算,杜绝人为损坏,对无故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由“员额制”乡村医生照价赔偿。
(三)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
1.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2.要加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后备力量建设,通过定向培养、定向招聘等措施,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工作。在规范乡村医生岗位管理,推进乡村医生有序退出的基础上,做好乡村医生和全科医生的衔接。探索推行签约服务模式,积极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强化“员额制”乡村医生绩效考核
1.强化绩效考核。考核围绕工作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采取乡镇卫生院考核和县级业务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由乡镇卫生院考核权重占60%,县级考核权重占40%组成,最后决定等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0%比例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确定的好、中、差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不符,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该乡镇卫生院重新进行考核,影响较大的将追究卫生院主要负责人责任。
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和县级考核分数,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89分,60-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员额制”乡村医生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优秀奖励兑现(兑现奖金由县医共体医院解决),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员额制”乡村医生给予解聘。将不按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工作和新农合报销等事项纳入“员额制”乡村医生的“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员额制”乡村医生直接给予解聘,同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