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府办发〔2018〕2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2018年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等4个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2018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锦屏县2018年(一县一业)鹅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锦屏县2018年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锦屏县2018年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锦屏县2018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锦屏县2018年(一县一业)鹅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锦屏县2018年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4.锦屏县2018年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锦屏县2018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第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及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保监局联合印发的《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8〕3号),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农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金融办通〔2017〕15号)等精神,为促进我县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前期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我县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州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分散农业风险,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保险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财政手段,鼓励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坚持市场运作原则。提高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五)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中央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2018年,全县水稻投保率要达到100%,公益林投保率要达到100%,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70%,育肥猪和商品林等其他品种投保率不低于60%,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头数不低于5000头。具体规定如下:
(一)推广模式和经办机构。2018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险种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油菜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商品林)等8个险种,以上险种采取全部推动,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保险经办机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监管要求与政府、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协商制定相应的容易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按照方案和细则自主经营。
(二)加大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59号)要求,结合我县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且易返贫、扶贫任务重的实际,落实好在我县“创设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扶贫政策,给予更大倾斜的具体支持措施”的工作思路,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针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免除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县贫困地区、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同时要对其开展的保险扶贫业务进行单独承保、理赔、核算及管理,切实做到承保精准到户,理赔精准到户。
三、养殖业保险方案
(一)险种范围。中央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中央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
(二)保险标的。
1.能繁母猪保险标的: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保险标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育肥猪出生40天(含)以上;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单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50头(含)以上;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集体统一投保。
(三)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四)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能繁母猪: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育肥猪: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及费率
单位:元 元/头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民部分 |
能繁母猪 |
1200 |
5% |
60 |
50% |
17% |
9% |
9% |
15% |
育肥猪 |
800 |
4% |
32 |
50% |
17% |
9% |
9% |
15% |
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7%,州级财政补贴9%,县级财政补贴9%,农户自交15%。建档立卡贫困户免除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发生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育肥猪养殖保险
(1)发生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长/标准长度
当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2)发生责任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长/标准长度-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当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长度为1m,香猪标准长度为0.5m。
四、种植业保险方案
(一)险种范围。中央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中央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中央政策性油菜种植保险、中央政策性小麦种植保险。
(二)保险标的。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处在当地洪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正常的农业品种(水稻、油菜、马铃薯、小麦)。
(三)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水稻种植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四)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的水稻、油菜、马铃薯、小麦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水稻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
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小麦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油菜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以上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金额及费率
单位:元 元/亩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民部分 |
水稻 |
600 |
5% |
30 |
40% |
30% |
4.5% |
10.5% |
15%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30% |
4.5% |
10.5% |
15% |
小麦 |
300 |
4% |
12 |
40% |
30% |
4.5% |
10.5% |
15% |
马铃薯 |
500 |
4% |
20 |
40% |
30% |
4.5% |
10.5% |
15% |
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4.5%,县级财政补贴10.50%,农户自交15%,建档立卡贫困户免除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为减轻农户负担,水稻保险农户自交15%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七)赔偿处理
1.水稻种植保险
(1)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马铃薯种植保险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苗齐期间(不含苗齐期):
(1)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
第二阶段,苗齐期至成熟期间(含苗齐期):
(1)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
生长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齐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3.小麦种植保险
(1)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4.油菜种植业保险
(1)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30% |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五、森林保险方案
(一)险种范围。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
(二)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公益林、商品林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及费率
单位:元 元/亩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民部分 |
公益林 |
1250 |
0.24% |
3 |
50% |
30% |
6% |
14% |
0 |
商品林 |
1250 |
0.24% |
3 |
30% |
30% |
7.5% |
17.5% |
15% |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按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50%外,其余部分50%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七)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锦屏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范烈梅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闵启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袁垂标 县委办副主任、县扶贫办主任
林世彬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仕森 县科技中心主任
周彰林 县金融办主任
胡炳宁 县财政局局长
朱崇辉 县农业局局长
陶通照 县林业局局长
贺永红 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经理
罗平江 县金融办副主任
龙立鹏 县农业局副局长
胡朝顺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通亮 县财政局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大队长
龙本岚 县扶贫办副主任
周承照 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由罗平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抽派专人具体办公,并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协调机制,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部门职责。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农户多,工作量大,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支持作用,积极协调、引导、组织农户投保,建立县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横向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对确定的农业承保数量进行保费补贴测算,积极向上级财政申报补贴资金,负责做好各级补贴的划转工作。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完成县农业保险面积的汇总统计工作,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动员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参与投保农业保险。及时与保险机构沟通联系,与保险公司确认农业保险的投保数量,投保分户清册,协助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与县财政局划拨保险费。同时,要加强灾情防控,做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投保资料的收集以及投保面积统计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并按照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完成乡(镇)投保分户清单的填写,负责农户应交纳保费的收缴,在规定时限内交与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汇总后交保险机构承保;同时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对出险后的农作物损失查勘定损工作。
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一是要认真做好承保工作。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农户、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投保,引导农户经营者主动参与投保,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不断提高农户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二是要加强理赔服务。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和信任;四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县财政、县农业、县保险监管部门,以便更好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五是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黔府金发〔2017〕6号相关规定支付工作费用。
(三)提升服务水平。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知识的指导,延伸服务机构,扩大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惠民利民的原则,迅速、及时、足额做好理赔工作,不惜赔、拖赔、滥赔;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付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大灾之需。
(四)督促检查。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种植业保险监督体系。从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人保财险锦屏支公司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督促检查组,不定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
锦屏县2018年(一县一业)鹅养殖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 号)和《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发〔2018〕5号)等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建立稳固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消除除产业发展后顾之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我县鹅养殖保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五大产业”及“一县一业”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为产业脱贫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我县鹅养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措施中的重要一环。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积极开展保险扶贫,建立健全我县鹅养殖保险的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我县鹅养殖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县特色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乡镇及县财政、县金融办、县农业等职能部门,要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加鹅养殖保险,确保我县鹅养殖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我县鹅养殖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我县鹅养殖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和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我县鹅养殖保险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各方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鹅养殖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鹅养殖保险工作。
三、保险内容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鹅”),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单个场(户)存栏种鹅或蛋鹅500只(含)以上,或一年累计出栏肉鹅2000只(含)以上;
2.投保鹅在10日龄(不含)至80日龄(不含),种鹅、蛋鹅180日龄(含)至1100日龄(含);
3.从事鹅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4.投保鹅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鹅死亡,且每批次保险鹅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小鹅瘟、小鹅流感、鹅副粘病毒病、副伤寒鹅虱、鹅瘟病、鹅疫巴氏杆菌病、禽霍乱、鹅病毒性肝炎、大肠杆菌病。
因发生保险责任第四项责任事故,连续七天视作为一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鹅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保险鹅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因受意外惊吓导致互相挤压、争斗、气温升高引起的热衰竭,以及应急反应导致的衰竭;
5.地震、海啸;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传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8.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9.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舍外及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鹅只的死亡损失;
2.淘汰鹅只遭宰杀造成的损失;
3.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鹅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的七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保险期间与观察期。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肉鹅按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
保险蛋鹅或种鹅按一年累计存栏数投保,保险期间从180日龄(含)起到淘汰为止,最长为一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期限。鹅保险期间按照保险鹅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1.肉鹅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30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鹅每只保额50元。
2.种鹅、蛋鹅保险:每只保额50元。
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鹅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鹅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保险数量按每批次或每栋禽舍存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8)保险费率
肉鹅: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肉鹅基准费率为4%,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鹅基准费率为3%。
种鹅、蛋鹅:保险费率为6%。
(9)赔偿处理
1.保险鹅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肉鹅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饲养阶段的赔偿比例×死亡数量
肉鹅不同饲养阶段的赔偿比例
阶段 |
1 |
2 |
3 |
4 |
5 |
饲养天数 |
11-15 |
15-28 |
29-49 |
49-59 |
59-79 |
赔偿比例 |
30% |
45% |
65% |
85% |
100% |
种、蛋鹅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第四项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鹅只死亡,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保险金额-每只鹅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不同饲养阶段的赔偿比例。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鹅与非保险肉(蛋)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鹅只实际养殖数量。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鹅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鹅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鹅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四、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企业或合作社承担30%。
五、承保机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承保。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鹅养殖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鹅养殖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部门做好鹅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县农业部门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鹅养殖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要负责基础数据提供和核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接受赔款的银行卡号、场地名称、坐落地址),并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三是要协助开展鹅养殖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二是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三是要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鹅养殖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政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鹅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附件3
锦屏县2018年家禽养殖、蔬菜种植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 号)和《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建立稳固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解除产业发展后顾之忧,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五大产业”及“一县一业”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为产业脱贫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我县农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有利于帮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分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调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能够有效避免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实现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产业稳定发展、贫困农户脱贫奔小康的多赢局面。
二、基本原则
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县特色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乡镇、县财政、金融办、农业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加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产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和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我县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各方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产品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肉(蛋)鸡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蛋)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蛋)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蛋)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投保的肉(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4)投保肉(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中毒、触电;
(6)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肉(蛋)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1)肉鸡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2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
(2)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
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保险数量按每批次或每栋禽舍存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保险费率
肉鸡: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肉鸡基准费率为2%,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基准费率为2.5%。
蛋鸡:保险费率为2.5%。
6.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鸡日龄 (天) |
8-15 |
16-30 |
31-45 |
46-60 |
61-75 |
76-90 |
90 以上 |
保额25元的赔偿金额(元) |
5 |
8 |
12 |
15 |
18 |
20 |
25 |
保额40元的赔偿金额(元)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保险蛋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鸡饲养日龄(天) |
15-30 |
31-60 |
61-90 |
91-120 |
121-150 |
151-350 |
351-440 |
441-500 |
500 以上 |
赔偿金额 (元) |
8 |
16 |
22 |
26 |
32 |
40 |
28 |
16 |
0 |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与非保险肉(蛋)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2)符合蔬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4)参保品种:辣椒、大白菜、胡萝卜、胭脂萝卜、大白萝卜、茄子、结球甘蓝、花椰菜、黄瓜、番茄、豇豆、四季豆、莴笋、小白菜、瓢儿白、食用菌等。
(5)参保主体: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优先承保农业高效农业园区范围内的蔬菜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的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重点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4)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期限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净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食用菌为一个生产周期。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1)蔬菜种植保险金额
序号 |
品种 |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 |
参保时段 |
1 |
小白菜 |
8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 |
瓢儿白 |
8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 |
大白菜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4 |
胡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 |
胭脂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6 |
大白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7 |
茄子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8 |
结球甘蓝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9 |
花椰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莴笋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1 |
黄瓜 |
13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2 |
豇豆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3 |
四季豆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4 |
线椒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5 |
朝天椒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6 |
番茄 |
15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食用菌种植保险金额
序号 |
品种 |
栽培模式 |
单位保险金额(万元/1万棒亩) |
参保时段 |
1 |
香菇 |
菌棒出菇 |
2.8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 |
木耳 |
菌棒出菇 |
2.8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 |
茶树菇 |
菌棒出菇 |
2.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4 |
灰树花 |
菌棒出菇 |
3.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 |
平菇 |
菌棒出菇 |
4.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6 |
榆黄菇 |
菌棒出菇 |
4.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7 |
秀珍菇 |
菌棒出菇 |
4.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8 |
姬菇 |
菌棒出菇 |
4.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9 |
猴头菇 |
菌棒出菇 |
3.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金针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1 |
杏鲍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2 |
海鲜菇 |
菌棒出菇 |
1.6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3 |
羊肚菌 |
覆土出菇 |
0.7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4 |
黑皮鸡纵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5 |
红托竹荪 |
覆土出菇 |
3.2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6 |
冬荪 |
覆土出菇 |
2.8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7 |
大球盖菇 |
覆土出菇 |
1.4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8 |
双孢菇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9 |
姬松茸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 |
草菇 |
覆土出菇 |
2.5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保险费率
(1)蔬菜:6%。
(2)食用菌:一年生6%、二年生8%。
6.赔偿处理
(一)蔬菜。
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蔬菜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蔬菜赔偿金额 =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 =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蔬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蔬菜的实际价值。
(1)根茎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根茎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萝卜 |
幼苗期 |
50% |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到萝卜展开5~8片莲座叶,根部完成“破肚” |
叶片生长旺盛期 |
60% |
从肉质根“破肚”到“露肩”(指根头部开始膨大变宽加粗) | |
肉质根生长盛期 |
80% |
从“露肩”到肉质根形成采收 | |
成熟采收期 |
100% |
(2)茄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茄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西红柿、辣椒 |
幼苗期 |
50% |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至第一花序现蕾 |
始花坐果期 |
80% |
第一花序现蕾至坐果 | |
结果期 |
100% |
从第一花序着果到采收结束(拉秧) |
(3)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黄瓜 |
幼苗期 |
50% |
从真叶出现到4~5片真叶 |
初花期 |
60% |
由真叶5~6片到根瓜坐住 | |
结瓜期 |
80% |
从根瓜坐住到拉秧 | |
收获期 |
100% |
(4)豆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豆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豇豆 |
幼苗期 |
50% |
从幼苗独立生活到抽蔓前(矮生品种到开花) |
抽蔓期 |
80% |
幼苗期后(即7~8片复叶后)主蔓迅速伸长,同时在基部节位抽出侧蔓,根系也迅速生长,并形成根瘤 | |
开花结荚期 |
100% |
从现蕾开始到采收结束 | |
四季豆 |
幼苗期 |
50% |
从第一对真叶展开到抽蔓前 |
抽蔓期 |
80% |
从幼苗复叶展开到植株现蕾 | |
开花结荚期 |
100% |
从现蕾开始到采收结束 |
(5)叶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叶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白菜 |
幼苗期 |
50% |
从幼苗定植成活后到第10张左右真叶展平时 |
莲座期 |
80% |
从幼苗期结束到植株开始“卷心”为止 | |
包心期 |
100% |
从开始“卷心”到形成紧实的叶球为止 | |
花菜 |
幼苗期 |
50% |
从真叶显露至第一花序5个叶片展开,形成团棵 |
莲座期 |
80% |
从第一叶序展开至莲座叶全部展开 | |
结球期 |
100% |
顶芽分化,花芽形成花球 | |
莲花白 |
幼苗期 |
50% |
从"破心"至第一个叶环的叶片全部展开(俗称“团棵”) |
莲座期 |
80% |
从 "团棵"至第二/三叶环的叶片全部展开 | |
产品器官形成期 |
100% |
结球生菜/莲花白从卷心到叶球成熟;而散叶生菜/莲花白则以齐顶为成熟标志 |
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对幼苗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表中未列明的蔬菜种类,其不同生育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参照同类型相似蔬菜种类确定。
(二)食用菌
食用菌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菌棒出菇 |
菌种生产期 |
30% |
菌种生产,菌棒未进行接种前 |
菌丝生长期 |
80% |
接种至菌棒出菇前 | |
出菇管理前期 |
100% |
出菇但未达到采收前 | |
出菇管理中期 |
60% |
达到采收条件,但还有后续出菇 | |
覆土出菇 |
菌种生产期 |
30% |
菌种生产,未进行接种前 |
菌丝生产期 |
80% |
接种至出菇前 | |
出菇管理前期 |
100% |
出菇但未达到采收前 | |
出菇管理中期 |
60% |
达到采收条件,但还有后续出菇 | |
二年生食用菌 |
菌种生产期 |
30% |
菌种生产,菌棒未进行接种前 |
菌丝生长期 |
80% |
接种至菌棒出菇前 | |
第一年出菇管理前期 |
100% |
出菇但未达到采收前 | |
第一年出菇管理中期 |
80% |
达到采收条件,但还有后续出菇 | |
第一年出菇管理后期 |
50% |
第一年采收完成,菌丝进入休眠期 | |
第二年出菇管理前期 |
60% |
第二年出菇开始,但未达到采收前 | |
第二年出菇管理中期 |
30% |
第二年达到采收条件,但还有后续出菇 |
四、资金安排
一般养殖、种植户:省级财政承担70%,州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种养殖户承担10%;
建档立卡贫困种养殖户不需缴纳保费:省级财政承担70%,州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缴纳10%;
企业或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企业或合作社承担30%;
五、承保机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承保。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财政部门做好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农业部门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要负责基础数据提供和核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接受赔款的银行卡号、场地名称、坐落地址、),并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三是要协助开展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二是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三是要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禽养殖、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种养殖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附件4
锦屏县2018年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 号)和《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发〔2018〕5号)等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建立稳固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解除产业发展后顾之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中药材种植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五大产业”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为产业脱贫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内容。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积极开展保险扶贫,建立健全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的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县特色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乡镇、县财政、县金融办、县农业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加中药材种植保险,确保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和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我县中药材种植保险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中药材种植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
(2)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4)生长正常;
(5)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
(2)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
(三)保险期间。自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 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为300-2000元;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5%
(五)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四、资金安排
县级财政承担70%,种植企业或合作社承担30%。
五、承保机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承保。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中药材种植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中药材种植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中药材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林业部门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中药材种植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要负责基础数据提供和核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接受赔款的银行卡号、场地名称、坐落地址、),并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三是要协助开展中药材种植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二是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三是要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中药材种植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工作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药材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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