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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锦屏)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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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嵩

现场负责人:杨*林             

根据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州支队”)组成的专项检查组移交线索及你公司2024年12月18日向我分局提交的《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专项整治自查报告》情况,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分别于2024年12月24日、12月26日到现场开展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如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3月以来,你公司在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检测过程中冒黑烟的23辆被检车辆,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对1辆被检车辆以修改额定转速的方式通过了排气检测(前3次按额定转速为4000时未通过,第4次改3000后检测通过),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对2辆被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转速未达额定转速,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其中1份检测报告显示的结果转速与过程转速不一致);对4辆被检车辆的尾气采样管插入深度不够,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锦屏县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锦环评复〔2013〕5号);2.法定代表人范*嵩身份证复印件1份,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24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法人范*嵩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4.《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4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法人范*嵩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2.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锦屏县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锦环评复〔2013〕5号);3.《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专项整治自查报告》;4.涉及出具虚假汽车检测合格报告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片段31段。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汽车检测合格报告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4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3.《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4.《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专项整治自查报告》(含附表:检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车辆明细);5.涉及虚假汽车检测合格报告30份;6.车辆尾气检测收费票据29份,其中:贵H1**2为其公司内部驾校车辆不收费用(未开票);贵H2**5为黎平县驾校同行,免除尾气检测费;贵HX6**9车主为该公司经理刘*明朋友,免除尾气检测费用。

以上证据证明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共计出具30份虚假汽车检测合格报告,除公司内部车辆及熟人车辆免除尾汽检测费用的3辆车外,共计违法收取27辆车尾气检测费,违法所得总计为5400元。

第四组证据:1.2024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汽车检测站站长杨*林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专项整治自查报告》(含附表:检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车辆明细);3.涉及汽车尾气检测收费票据;4.涉及汽车检测视频片段20段,以及H2***1、贵H2***4、贵HB***3等3辆车复检视频片段资料;5.召回复检车辆相关材料:一是复检合格车辆:H2***1、贵H2***84、贵HB***3、贵H2***7、贵H2***9、贵H2***5、贵HB***8、贵HX***8、贵HF***1、贵HW***3、贵H***2学(其中:贵H***67、贵H2***9、贵H2***5是在邻县黎平县开展检测,仅能提供报告单;贵HW***3、贵H***2学是在湖南省开展检测,仅能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二是复检不合格车辆:贵HX***9(该车到站复检,初检可见明显黑烟,车主不愿整改,说去湖南省靖州县检测);三是已报废或准备报废车辆:贵H***5学、贵H3***3、贵H2***0(贵H***5学为黎平一所驾校车辆,经联系,未能提供报废证明)报废证明,贵HT***8、贵HD***5正准备报废;四是无联系电话或预留电话未能接通车辆:贵H7***9、贵H2***2、贵H4***3、贵H4***1、湘HQ***3、贵H7***2、陕A7***5、闽AP***5其中:贵H7***9原车主已将该车转让,无新车主联系方式;其他车辆为预留电话未能接通);五是未能返回复检车辆:川B1***M(因故障长期停放在凯里);六是同意复检未兑现车辆:贵HS***1、贵H0***5、贵HY***0、渝D9***66.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检测人员参加环保检测标准和规范培训学习现场图片、签到册等印证材料。

以上证据证明:一是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能主动供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二是能组织对存在问题情况开展自查;三是积极召回复检;四是组织检测人员开展环保检测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培训学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锦屏)环罚先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5年5月30日向我局递交了《锦屏县辉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专项整治减轻处罚的申请》;我局结合你公司申辩事项及前期调查情况,于2025年6月3日出具了答复意见,告知本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条件,且在裁定处罚金额时,已按35%的减轻幅度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汽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超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周仕龙

联系电话:0855-7228622

   址: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清江三桥民族风情园3栋3层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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