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环罚字[2017]14号
锦屏县石材厂:
工商营业执照号:522628000052815
法定代表人:杨嘉明
组织机构代码:75015114-X
地址:锦屏县三江镇潘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6月27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厂检查时,发现在你厂往县城方向约500米的公路桥内侧(溪流旁)有乳白色废水正在排放。2017年6月28日锦屏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废水的排放源进行调查,证实所排放的乳白色废水是你厂利用原有的抽、补水管经自来水稀释后排放的石材切割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27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2017年6月28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锦环责改字[2017]33号),锦屏县石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于2017年7月27日送达你厂,你厂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锦环罚(听)告字〔2017〕13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锦屏县信用联社三江分社
地址:锦屏县三江镇三江路
户名:国家金库锦屏县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锦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