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6968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锦屏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
为深刻汲取“7·10”雷山西江火灾事故和“8·18”黎平肇兴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好全州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和全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州住建局关于立即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县安委办关于转发州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县安委会 县消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 工作目标。通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强化燃气充装、经营、运输、使用等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监管,切实消除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推动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问题。对辖区内燃气企业数量、企业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资质、证照不齐全等,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凡是未依法审批,资质、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仍违法违规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
2.全面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规划混乱问题。排查整治未制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不按规划建设,违法违规乱批乱建的燃气项目; 燃气企业经营业务无序扩张、“跑马圈地”。对达不到条件的, 严格依法取缔、吊销、并购或重组,淘汰一批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形成实力强、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燃气供应体系。要严格把控燃气企业数量,严把市场准入关,新申请的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城镇燃气规划、安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3.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设备设施管理问题。对燃气企业运行的设备设施管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检查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检查、未建立“三张清单”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4.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控股或参股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安全投入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操作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凡存在未落实的一律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二)全面排查整治违规充装和“黑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充装资质问题。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排查整治“黑气”问题。全面开展非法违法储存、充装、“黑气”排查,同步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结果,一律实行村(居)、乡( 镇 )、县三级党政负责人“双签字、同负责”确认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黑气”及为“黑气”经营提供房屋或场所的,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燃气经营,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3.排查整治充装管理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向不具有质量追溯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报废等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此外,我们还将非法掺混二甲醚、无警示性臭味,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三)全面排查整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1.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要求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2.排查整治燃气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问题。强化燃气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燃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手册》,社区要配合燃气企业加强燃气入户安检,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督促用户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 应停止供气。对偷盗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运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运输许可资质的问题。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排查整治运输管理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从外地进气和配送气瓶至各门市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车辆技术状况检查、驾驶员培训教育及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分类分级监管和气瓶配送车辆标准化管理不到位,燃气非法运输行为的集中打击不力。整顿未使用正三轮电动车替代二轮摩托车运送瓶装液化气罐至用户,运输气瓶间未加胶圈保护等。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用户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整治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隐患。组织村委、社区等部门开展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做到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最大限度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燃气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督促各乡镇燃气门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机关开展排查整治。居民用户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对制定的《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内容开展排查整治。
2.排查整治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对餐饮用户、学校、医院、工业用户、商场、酒店、机关食堂、美食城以及小吃街等场所,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员工培训和建立应急预案,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和隐患。餐饮等行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密集场所要规范设置并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非居民用户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内容开展排查整治。
3.排查整治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风险和隐患。重点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用气环境同时使用其他燃料,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调压器,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等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涉及餐饮用户的燃气具相关问题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具销售等环节安全隐患问题。对辖区内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燃气灶、燃气阀门、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和配件,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根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七)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问题
1.排查整治应急预案体系问题。排查整治燃气企业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措施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人员风险辨识和临机处置水平不高,对发生突发情况后企业赶赴现场处置要求不明等问题。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2.排查整治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设备、物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排查整治政企联动机制不畅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不落实,应急反应迟缓,燃气泄漏后群众疏散措施不当等问题,要确保政府和企业之间应急处置工作有机衔接,高效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履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有力统筹协调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以及联合执法等进行会商研判, 能够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的机制。市场监管、工信商务、交通、消防、公安等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感。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从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政治高度,切实提高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和风险隐患,坚决克服专项整治工作松懈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把责任措施层层压实到基层一线,真正滚动研判、深入排查、认真整改,决不能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坚决稳控燃气安全生产形势。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推动餐饮行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三)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执法监督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燃气企业常态化安全检查,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 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此外还要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作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按规定开展商业和住宅的入户安全检查和服务,排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情况, 发现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鼓励燃气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液化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管理全过程进行追根溯源。要严格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督促使用燃气的各类餐饮企业,特别是商场、学校和企业食堂等重点场所,尽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和处置燃气泄漏。
(四)标本兼治强化燃气本质安全。要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对重发展轻安全、只挂牌不管理导致燃气事故多发的企业,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应知应会”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的“五进”宣传活动,以及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公众燃气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灶具等,确保使用安全。
(五)强化考核与问责。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完善城镇燃气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进行考核,以及责任单位对监督管理的企业进行考核的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部门凡是存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搞形式、走过场,安全风险隐患漏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