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344809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
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锦屏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展,孵化中小型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和返乡创业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所得费用全额上交县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财经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部门办理进驻手续并与开发区财政局签订标准厂房租用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与开发区财政局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每一年的租金(满一年后按照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年产值、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五)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生产总值须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
第六条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领取并填报《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企业入驻: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开发区财政局与企业共同选择标准厂房,双方签订《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第八条手续办理:开发区实行手续协办制度,由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协助办理,县消防部门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四章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
第九条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标准厂房租金为第一层6元/㎡·月,第二层4元/㎡·月,第三层以上3元/㎡·月。物业管理费收费现行标准为1元/㎡·月(租用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准)。水、电及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第十条优惠奖励政策
(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省、州及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入库,并纳入规上企业进行管理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其投资行业分类、年产值及税收等条件指标给予具体优惠。
(三)入驻企业年产值达到租赁合同约定产值的,原则上第1--3年租金全额返还,第4--5年减半收取,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四)对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品牌效应好的项目或解决就业人员多的项目,厂房租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五)租赁其他事宜以开发区财政局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为准。
(六)符合扶持条件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县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标准厂房的购置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优惠20%;
2.租赁标准厂房可免交三年租金。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要求守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开发区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电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水、电等费用由入驻企业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
第十四条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法、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禁止入驻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住建、规划、、城管、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自费对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送锦屏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审查,经开发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对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有第十五条中禁止行为(三)、(四)、(五)款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入驻企业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开发区财政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进场,三个月内未试产,五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租赁合同约定产值的;
(三)存在第十五条中禁止行为(一)、(二)、(六)款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