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8608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25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彦党政办发〔2024〕5号彦洞乡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彦洞乡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彦洞乡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锦屏县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锦党办函〔2024〕2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乡农村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乡细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六十条具体措施和我州六十八条细化措施,围绕农村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开展农村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持系统治理、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农村燃气使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农村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我乡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成立彦洞乡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姚 乐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副组长:刘泰润 乡党政办负责人、宣教中心主任
吴道强 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志杰 乡安监站站长
成 员:张美相 乡经发办负责人
龙继清 乡派出所所长
石万英 乡计生协会副会长
张绪圣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龚俊霖 彦洞交管站负责人
吴季尧 乡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朝消 乡安监站工作人员
吴绍桦 乡安监站工作人员
熊 丽 乡安监站工作人员
各村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吴道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各村、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动员部署,将责任落到实处,推动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高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依法惩戒相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农村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筑牢安全底线。
(一)围绕“问题气”深入排查整治农村燃气企业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整治农村燃气经营违法违规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立即关停取缔,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村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未按许可规定的类别、区域等经营行为的,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燃气的,销售不合格气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牵头部门: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村民委)
2.排查整治农村燃气非法运输问题。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液化石油气从农村门市到用户的道路运输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牵头单位:彦洞交管站,责任单位:各村民委)
3.对未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存在非法改装、大吨小标、违反禁限行通行规定、超限超载及使用违规车辆等违法行为配送瓶装燃气的,依法严处。(牵头单位:彦洞乡派出所,责任单位:各村民委)
4.排查整治农村燃气经营门市消防安全问题。对农村燃气经营门市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牵头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乡安监站、乡经发办、各村民委)
(二)围绕“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具销售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5.企业违规在农村有形市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瓶、阀、调压器、软管、灶、报警装置”等问题产品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牵头单位:乡经发办,责任单位:大同派出所、各村民委)
(三)围绕“问题环境”深入排查整治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居民用气等场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6.排查整治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餐饮经营服务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牵头单位:乡安监站,责任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7.对农村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隐患,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乡安监站,责任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8.排查整治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场所燃气违规储存使用问题。对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的,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牵头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乡安监站、各村民委)
9.排查整治农村燃气居民用户违规储存使用问题。对农村燃气居民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存放气瓶总数量超过2瓶、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的,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未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立即采取措施督促用户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气直至整改完成。(牵头单位:各村民委,责任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0.排查整治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不合格燃气具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农村餐饮经营服务等重点场所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乡经发办、大同派出所、各村民委)
11.排查整治违规售卖工业燃料至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场所问题。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等危险化学品燃料非法售卖到农村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等民用领域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牵头单位:乡安监站,责任单位:各村民委)
12.排查整治农村学校、医院等其他重点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农村学校、医院、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小吃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文化体育活动赛事举办场所周边燃气设施及燃气使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牵头单位:乡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乡计生办、社会事务办公室、经发办)
四、工作安排
从2024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1日至5月17日)。组织村“两委”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开展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村“两委”组织对居民用户开展全覆盖安全宣传,引导用户自行整改。
(二)排查摸底(5月18日至6月18日)。组织村“两委”对居民用户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辖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同时,结合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及时完善问题隐患责任台账,并动态更新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6月19日至7月19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及时上报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各村、各成员部门开会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对燃气安全管理中“重难点”问题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并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到位、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7月20日至7月31日)。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进一步深化巩固农村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分析农村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矛盾和原因,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负责人要带头检查调研,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居民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级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专项工作进展滞后、责任不落实、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村要明确1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每月27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吴道强;)
附件:1.瓶装燃气农村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2.瓶装燃气农村非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3.液化石油气用气安全须知
4.瓶装燃气农村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
5.瓶装燃气农村非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
6.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7.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附件1
瓶装燃气农村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 ||||||||||||
检查单位(盖章):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 |
检查要求 |
隐患级别 |
检查情况 | ||||||
1 |
居民用户 |
燃气设施 |
现场检查 |
居民用户选用液化石油气或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专用燃具,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应当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不超过判废年限。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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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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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不得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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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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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常识 |
现场检查 |
操作人员应掌握燃气的基本知识、泄漏判断及检查、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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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环境 |
现场检查 |
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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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禁止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和卫生间内储存及使用瓶装燃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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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燃气使用场所禁止使用其他燃料,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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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要求 |
现场检查 |
居民燃气用户气瓶禁止超量存放 (如YSP35.5型的重瓶存量不得超过2瓶)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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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现场检查 |
居民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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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禁止在有燃气设施设备的房间内住人;禁止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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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禁止用热水、火源或其他热源对气瓶加热;禁止横置、倾倒使用气瓶。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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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禁止居民使用“来路不明”的“黑气瓶”。使用本县气瓶(红瓶或灰瓶,瓶帽底边标注有锦屏H14或H26字样的二维码),瓶身标注生产厂家、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禁止使用未检和报废气瓶(瓶帽上或瓶嘴铝片上会标准生产日期,气瓶使用4年后进行第一次检验,检后又可使用4年,再进行第二次检验,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最多再延长使用4年;气瓶一般可使用8年,标注安全评定合格字样的可使用12年)。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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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连接 |
软管要求 |
现场检查 |
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得使用橡胶软管。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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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要求 |
现场检查 |
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一般为8年)。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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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现场检查 |
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有三通。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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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管理 |
现场检查 |
橡胶软管连接部位应安装管卡。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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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压 |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现场检查 |
调压器符合国家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相关要求,调压器无腐蚀,密封圈无老化、无泄漏;调压器输出压力与燃气燃烧器具的额定压力相匹配。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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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现场检查 |
禁止使用可调节的、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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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户户主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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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农村非居民用户安全管理检查表 | ||||||||||||
受检单位: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求 |
隐患级别 |
检查情况 | ||||||||
1 |
安全管理 |
非居民用户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流程。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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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应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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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泄漏报警 |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安装符合《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146)规范要求。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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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合格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必须能正常使用,有检查记录,不得超期使用。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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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设施 |
居民用户选用液化石油气或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专用燃具,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应当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不超过判废年限。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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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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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燃气设施上缠绕电线、悬挂其他物品。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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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软管 |
软管要求 |
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复合橡胶软管等) 。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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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要求 |
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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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橡胶软管中间禁止有接口,禁止有三通,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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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管理 |
橡胶软管连接部位应安装管卡。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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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器 |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调压器符合国家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相关要求,调压器无腐蚀,密封圈无老化、无泄漏;调压器输出压力与燃气燃烧器具的额定压力相匹配。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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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禁止使用可调节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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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禁止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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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燃气使用常识 |
操作人员应掌握燃气的基本知识、泄漏判断及检查方法、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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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热水、火源或其他热源对气瓶加热;禁止横置、倾倒使用气瓶。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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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存放场所 |
气瓶专属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裸露电线,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不得存放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禁止存放其他易燃物品。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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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燃气用户气瓶使用场所不得超量存放 (如YSP118型的重瓶存量不得超过2瓶,YSP35.5型的重瓶存量不得超过7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YSP118型的 重瓶2瓶以上或YSP35.5型的重瓶7瓶以上) ,需设置独立瓶组间;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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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组气化间设置要求 |
有独立瓶组存放间;禁止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有效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不得存放杂物或其他易燃物品;不得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独立瓶组间应满足与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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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组与气化器禁止同处一室。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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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气环境 |
非居民用户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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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禁止在密闭空间和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卫生间内储存及使用瓶装燃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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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场所禁止使用其他燃料,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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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用户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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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检查人员签字: | ||||||||||||
附件3
液化石油气用气安全须知
1.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围绕“气瓶--减压阀--软管--燃烧器具”四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推荐使用带自闭功能且不可调节减压阀、不锈钢波纹软管、带熄火保护装置燃烧器具,必须做到“二先二后”即先检查、后使用,先关阀、后熄火。
2.每次使用前,用户应检查液化石油气设备是否完好无损,重点注意灶具开关器件、角阀、减压阀、胶管接头、胶管、密封垫、密封圈等,防止因器件老化、密封不严而发生泄漏。漏气检查一般采用肥皂水进行涂抹检查,严禁用明火检查是否漏气。
3.钢瓶必须直立使用,切记不得横放或倒放使用。
4.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透气,防止燃烧不充分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室内已有液化石油气泄漏,必须加强通风,待气味消失后检查,同时不得开关任何电器、拨打电话等,必要时可到室外联系供应站报修。
5.燃器具在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火被风吹灭以及水、汤溢出将火浇灭。
6.钢瓶位置不要靠近热源,不得将钢瓶放在温度过高的地方,不得将钢瓶靠近明火,更不得用开水浇钢瓶或用明火烘烤钢瓶。在正常情况下,钢瓶距离炉具应不小于1米。若钢瓶与灶具之间是通过胶管连接的,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在安放钢瓶时,至少要求与灶具外侧之间保持0.5米的安全距离,与暖气设备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而且在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其它火炉。
7.不得乱倒残液。
8.购买钢瓶要认准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门店,不得购置不合规“黑气”,不得雇佣非专业人员擅自拆、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灶具。
附件4
瓶装燃气农村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 | |||||||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 |||||||
序号 |
乡镇 |
村 |
组 |
户主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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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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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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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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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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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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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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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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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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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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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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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农村非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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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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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乡镇 |
详细地址 |
用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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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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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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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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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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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 |
村、组 |
户主名 |
检查 内容 |
问题 隐患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跟踪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完成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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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7 | |||||||||||||
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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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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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 |
村、组 |
用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检查内容 |
问题隐患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跟踪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完成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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