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
  • |
  • 乡镇街道
  • |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魅力锦屏 > 开放锦屏 > 商务投资 > 投资政策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府发〔2023】16号)
字号:

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的管理秩序,提升服务企业质量,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标准厂房由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城投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入驻投资协议,并与经开区城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进驻经开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经开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评、安评等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就业人数相关要求。

(三)遵守经开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严格遵守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租金、保证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企业入驻程序:入驻企业先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经经开区管委会确定项目所用标准厂房位置、面积及用电需求,并出具入园审批手续,入驻企业凭入园审批手续与经开区城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由经开区城投公司协助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厂房租金和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开区标准厂房租金为第一层6元/·月,第二层4 元/·月,第三层及三层以上3元/·月;钢结构标准厂房9元/·月。

第七条 经开区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一)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企业达到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的原则上第 1-3年标准厂房租金全免,第 4-5年标准厂房租金减半收取,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第6年起未纳入规上企业进行管理的,标准厂房租金不免不减;第6年起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入库,并纳入规上企业进行管理的,在执行完“前三年减免租金,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政策后,从第六年起,厂房租金可继续享受减半优惠,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三)入驻标准厂房投资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3000元/㎡以上,投产后年产值达 20000元/以上的,年税收达50万以上,当年租金给予减免。

第八条 标准厂房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原则上五年一签,五年内租金不变。五年期满后须经双方重新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标准方可续租。

第四章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

第九条 经开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月,(租用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办理接交手续时按年一次性收缴,物业公司负责做好标准厂房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治安管理和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服从经开区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开区标准厂房各类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水、电、讯设施,以及消防设施、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电梯、绿化、亮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以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区域内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信、停车场等设施,由经开区城投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三条 进入经开区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相关部门执法公务车辆外,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的禁止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企业业主对厂房自行装修,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送经开区城投公司审查,并到县住建局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对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标准厂房租赁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入驻企业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且经开区城投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未按照投资协议履约的;

(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产值的;

(三)标准厂房空置率达到10%以上的;

(四)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企业连续停产超过3个月的,或累计停产6个月的;

(六)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七)存在第十四条中禁止行为(一)(二)(六)款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有第十四条中禁止行为第(三)(四)(五)款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相关执法部门相应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按每日拖欠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入驻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锦府发〔2020】1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