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锦屏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改革、林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明晰产权,维护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平稳有序衔接,坚持便民利民、不变不换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通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使森林资源通过明晰产权成为一种资产,将其盘活为资金、资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整合机构人员,统筹协调推进。
为推动我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抽调部分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抓好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常抓不懈,稳定开展。
(二)加快数据整合,建立林权数据库。
原林权登记档案资料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含矢量图件)需要全部整合移交到县自然资源部门(纸质资料移交县档案部门或存放县林业部门)。边整合、边移交、边入库。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调整。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建立协调办理机制,县林业部门需派专人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正常办理;同时,配合将电子成果数据整合入库至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并完成数据建库。
(三)开展林权地籍调查,依法确认林权权属。
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登记程序,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林地林权权利人以书面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林地林权确权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含林权所在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技术作业队伍等)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对林地、林木权属及其动态变化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材料。林地林权权利人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和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登记窗口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效率。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办理,涉及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同时,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林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共享清单,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方便权利人依法查询。
五、其他事项
(一)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列入纠错的除外),不得要求林地林权权利人重新办理新的林地林权不动产证。
(二)林权流转使用期限按流转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林地承包经营所剩余年限。
(三)林权有争议的,应当依法以调处、仲裁、诉讼等方式明确林权权属后,方可申请林权登记。
(四)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前,已经林业部门审核登记但尚未发放的林权证,由乡镇逐宗核实,完善并审核办证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因登记错误、宗地位置发生偏移、技术衔接、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等问题需办理更正登记的,由县林业局指导乡镇调查核实及审核完善相关材料,林地林权权利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所需材料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附件:1.林地林权不动产确权登记办理流程
2.申请书
3.林地林木权籍调查勘界通知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