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产业项目
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产业项目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农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增加群众收入,助推脱贫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将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土地上林木等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条件下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占用、征收土地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照职责负责全县的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坚持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不变,维护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不变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公开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原则。
第六条流转方式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九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原有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土地,应当提交共有人(全体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受让方将转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转让方的同意;流转国有的土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因政策性原因,转让方需提前收回经营权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增值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转让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转让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三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转让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五条转让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十六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七条第一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经营权流转费指导标准
第十八条稻田流转
弃荒田:弃荒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耕种的稻田。租用5年以下的按300元/亩·年一次性或年度支付;租用6年以上的按250元/亩·年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坝子田:租用5年以下的按600元/亩·年一次性或年度支付;租用6年以上的按500元/亩·年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山冲田:租用5年以下的按500元/亩·年一次性或年度支付;租用6年以上的按450元/亩·年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稻田入股
流转期间,所有投入由受让方先行垫资投入,扣出生产和销售环节成本后收益的按4:6分成,转让方占4成,受让方占6成。
第二十条坡耕地流转
弃荒地:弃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耕种的坡耕地。租用5年以下的按250元/亩·年一次性或年度支付;租用6年以上的按200元/亩·年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耕种地:租用5年以下的按350元/亩·年一次性或年度支付;租用6年以上的按300元/亩·年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青苗补偿:按征地统一年产值一倍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林地流转
分期付款:前5年,每年每亩租金80元;第二个5年,每年每亩租金90元;第11年以后,每年每亩100元。
一次性付款:按照承包年限每年每亩9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二条林地林木入股
流转期间,所有投入由受让方先行垫资投入,扣出生产和销售环节成本后收益的4:6分成,转让方占4成,受让方占6成。入股期满后,林地林木退还时其价值不得低于入股前。
第二十三条 林木流转
杉材林:面积在0.1亩以上,年龄在20年以上,按调查出材量进行流转,距公路1公里内(不含1公里)的按蓄积560元/m3计算,距公路1公里以上(含1公里)的,按蓄积500元/m3计算,一次性流转;面积在0.1亩以上,年龄在19年内的,第一年造林成本按600元/亩计算,从第2年到第19年,每年增补100元/亩,按造林实际年龄计算,一次性流转。
松材林:面积在0.1亩以上,年龄在25年以上,按调查出材量进行流转,距公路1公里内(不含1公里)的按蓄积250元/m3计算,距公路1公里以上(含1公里)的,按蓄积200元/m3计算,一次性流转;面积在0.1亩以上,年龄在24年内的,第一年造林成本按600元/亩计算,从第2年到第24年,每年增补80元/亩,按造林实际年龄计算,一次性流转。
竹材林:面积0.1亩以上的,造林5年成活率和发笋率达到80%以上的按10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和发笋率在40—79%的按7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和发笋率在40%以下的按400元/亩一次性流转;造林5年后成材林按1800元/亩一次性流转。
水果林(油茶林):面积0.1亩以上的,苗期成活率达80%以上的按12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在40—79%的按8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在40%以下的按400元/亩一次性流转;产前期,按1800元/亩一次性流转,初产期和衰产期2800元一次性流转,盛产期按6000元一次性流转。
干果林(药材林):面积0.1亩以上的,苗期成活率达80%以上的按8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在40—79%的按500元/亩一次性流转,成活率在40%以下的按400元/亩一次性流转;产前期,按1200元/亩一次性流转,初产期和衰产期2500元一次性流转,盛产期按5000元一次性流转。
薪炭林:面积0.1亩以上的乔木林郁闭度在0.5以下的按400元/亩一次性流转,郁闭度0.5以上的按600元一次性流转。
一般灌木林:覆盖度在60%以上的按300元/亩一次性流转。
绿化苗木: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零星木:按附件4—《零星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在以上流转费指导价格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在流转的土地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转让方的劳动力就业。
第二十六条经营流转后,如受让方要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发包方和转让方有义务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在流转经营活动从事的道路、生产、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国家重点项目征占用标准给予补偿。若是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占用的,土地补偿费扣除未到期土地租金后补给土地转让方或所有权单位,地上附属物补偿费补给受让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灌球类绿化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2.乔木类绿化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3.经济林类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4.零星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附件1 |
||||||||||||||
灌球类绿化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
||||||||||||||
序号 |
树种 |
规格 |
单价(元/株) |
备注 |
||||||||||
1 |
茶梅球 |
高1250px以下,冠幅1250px以下 |
30 |
|||||||||||
高51—1500px,冠幅51—1500px |
50 |
规格只达到一个标准的,按小一等级计价 |
||||||||||||
高61—1750px,冠幅61—1750px |
70 |
|||||||||||||
高81—2500px,冠幅81—2500px |
100 |
|||||||||||||
高101—2750px,冠幅101—2750px |
150 |
|||||||||||||
高111—3000px,冠幅111—3000px |
250 |
|||||||||||||
高121—3250px,冠幅121—3250px |
350 |
|||||||||||||
高131—3500px,冠幅131—3500px |
400 |
|||||||||||||
高141—3750px,冠幅141—3750px |
450 |
|||||||||||||
2 |
红叶石楠 |
米径25px,高2500px以上 |
5 |
规格只达到一个标准的,按小一等级计价 |
||||||||||
米径50px,高3750px以上 |
10 |
|||||||||||||
米径75px,高5000px以上 |
25 |
|||||||||||||
米径100px,高5000px以上 |
40 |
|||||||||||||
地径25px,高2500px |
3 |
|||||||||||||
3 |
杜鹃 |
高20—750px |
0.8 |
地被小苗 |
||||||||||
高31—1000px |
1 |
单株 |
||||||||||||
高41—1250px |
1.5 |
|||||||||||||
高51—1500px |
2 |
|||||||||||||
高61—2000px |
3 |
|||||||||||||
高81—2500px |
4 |
|||||||||||||
高101—3000px |
5 |
/ |
||||||||||||
高121—3500px |
6 |
/ |
||||||||||||
高141—4000px |
7 |
/ |
||||||||||||
高161—5000px |
8 |
/ |
||||||||||||
4 |
杜鹃球 |
冠幅1500px以下 |
7 |
/ |
||||||||||
冠幅61—1750px |
15 |
/ |
||||||||||||
冠幅71—2000px |
40 |
/ |
||||||||||||
冠幅81—2250px |
60 |
/ |
||||||||||||
冠幅91—3000px |
100 |
/ |
||||||||||||
5 |
茶花球 |
高1250px,冠幅50—1500px |
50.00 |
规格只达到一个标准的,按小一等级计价 |
||||||||||
高51—1500px,冠幅61—1750px |
70.00 |
|||||||||||||
高71—2000px,冠幅71—2000px |
80.00 |
|||||||||||||
高81—2250px,冠幅81—2250px |
100.00 |
|||||||||||||
高91—2500px,冠幅91—2500px |
120.00 |
|||||||||||||
高101—2750px,冠幅101—2750px |
150.00 |
|||||||||||||
高111—3000px,冠幅111—3000px |
180.00 |
|||||||||||||
高121—3250px,冠幅121—3250px |
200.00 |
|||||||||||||
高131—3500px,冠幅131—3500px |
260.00 |
|||||||||||||
高141—3750px,冠幅141—3750px |
300.00 |
|||||||||||||
高3750px以上,冠幅3750px以上 |
360.00 |
|||||||||||||
附件2 | ||||||||||||||
乔木类绿化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 ||||||||||||||
规格 |
分树种单位价格(元/株) | |||||||||||||
桂花 |
香樟 |
红豆杉 |
竹柏 |
罗汉松 |
柳树 | |||||||||
地径25px,高50—2500px以上 |
0.5 |
0.5 |
3 |
3 |
4 |
0.8 | ||||||||
地径1—50px,高2500px以上 |
1.5 |
1 |
5 |
5 |
8 |
1.5 | ||||||||
地径75px,高3750px以上 |
3 |
2 |
10 |
10 |
15 |
3 | ||||||||
米径37.5px |
10 |
2 |
10 |
20 |
25 |
8 | ||||||||
米径50px |
20 |
5 |
20 |
30 |
35 |
12 | ||||||||
米径75px |
30 |
10 |
35 |
40 |
50 |
18 | ||||||||
米径100px |
40 |
20 |
65 |
80 |
80 |
25 | ||||||||
米径125px |
50 |
30 |
85 |
180 |
120 |
35 | ||||||||
米径150px |
60 |
45 |
120 |
350 |
200 |
40 | ||||||||
米径175px |
80 |
60 |
200 |
460 |
260 |
50 | ||||||||
米径200px |
120 |
90 |
320 |
580 |
320 |
60 | ||||||||
米径225px |
180 |
120 |
450 |
850 |
380 |
70 | ||||||||
米径250px |
300 |
180 |
600 |
1000 |
445 |
80 | ||||||||
米径275px |
380 |
220 |
800 |
1150 |
500 |
90 | ||||||||
米径300px |
450 |
280 |
1000 |
1320 |
560 |
100 | ||||||||
米径325px |
550 |
350 |
1400 |
1450 |
630 |
110 | ||||||||
米径350px |
680 |
450 |
1600 |
1660 |
690 |
120 | ||||||||
米径375px |
800 |
600 |
1800 |
1830 |
750 |
130 | ||||||||
米径400px |
980 |
700 |
2200 |
2000 |
820 |
140 | ||||||||
米径425px |
1200 |
850 |
2600 |
2170 |
870 |
150 | ||||||||
米径450px |
1800 |
1000 |
3000 |
2340 |
940 |
160 | ||||||||
米径475px |
2500 |
1200 |
3400 |
2500 |
1000 |
170 | ||||||||
米径500px |
3000 |
1500 |
3800 |
2670 |
1050 |
180 | ||||||||
附件3 |
||||||||||||||
经济林类林木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
||||||||||||||
树种 |
生产期 |
单价(元/亩) |
备注 |
|||||||||||
茶叶 |
产前期 |
4500 |
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Ⅲ类通用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方案的批复》(锦府通〔2017〕4号)执行 |
|||||||||||
初产期、衰产期 |
6500 |
|||||||||||||
盛产期 |
15000 |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松、杉、柏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元 |
5 |
|
5 —10厘米 |
株/元 |
15 |
||
11-15厘米 |
株/元 |
30 |
||
16-20厘米 |
株/元 |
50 |
||
21-30厘米 |
株/元 |
70 |
||
31厘米以上 |
株/元 |
90 |
||
花椒、油桐、油茶、无花果、刺梨、漆树 |
苗期 |
株/元 |
5 |
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产前期 |
株/元 |
20 |
||
初产、衰产期 |
株/元 |
50 |
||
盛产期 |
株/元 |
150 |
||
李、桃、梨、 苹果、花红、石榴、板栗、樱桃 |
苗期 |
株/元 |
10 |
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产前期 |
株/元 |
20 |
||
初产、衰产期 |
株/元 |
100 |
||
盛产期 |
株/元 |
200 |
||
柑、桔、橙、柚类 |
苗期 |
株/元 |
10 |
|
产前期 |
株/元 |
40 |
||
初产、衰产期 |
株/元 |
100 |
||
盛产期 |
株/元 |
250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株/元 |
10 |
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
产前期 |
株/元 |
30 |
||
初产、衰产期 |
株/元 |
150 |
||
盛产期 |
株/元 |
250 |
||
葡萄、猕猴桃 |
苗期 |
株/元 |
10 |
|
产前期 |
株/元 |
30 |
||
初产、衰产期 |
株/元 |
100 |
||
盛产期 |
株/元 |
200 |
||
杜仲、黄柏、厚朴 |
胸径6厘米以下 |
株/元 |
15 |
|
6 —12厘米 |
株/元 |
50 |
||
13-20厘米 |
株/元 |
80 |
||
20厘米以上 |
株/元 |
100 |
||
茶叶 |
苗期 |
株/元 |
1.0 |
|
成长期 |
株/元 |
3 |
||
竹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元 |
4 |
|
5—7厘米 |
株/元 |
5 |
||
8厘米以上 |
株/元 |
8 |
||
其它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株/元 |
0 |
不计算 |
3 —5厘米 |
株/元 |
0 |
不计算 | |
6-12厘米 |
株/元 |
10 |
||
13-18厘米 |
株/元 |
35 |
||
19-25厘米 |
株/元 |
50 |
||
26 — 30厘米 |
株/元 |
65 |
||
31 — 35厘米 |
株/元 |
80 |
||
36厘米以上 |
株/元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