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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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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
事项编码 11522628322017083E4521031214000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部门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当场
办理窗口
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文昌路8号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县内可乘坐2、3路公交车在民族风情园站下车走200米即到。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联办机构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是否可代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是否有中介服务
办理便捷度

"贵人服务"微信    手机APP办理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无需公示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现场咨询或通过0855-3900209、0855-3900245电话咨询.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现场投诉或通过0855-3900204、服务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也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1 依据名称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纸质版
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使用A4型白色纸张。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后即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
格式文本下载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
与注销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纸质版
申请者按实际提供,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使用A4型白色纸张。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后即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
申请者按实际提供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
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纸质版
申请者提供旧证原件
申请者提供原件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办理流程
  • 收件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制证
  • 发证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当场收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受理(或待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受理 杨燕珲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杨燕珲,姚锦燕 当场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决定 杨燕珲 当场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小作坊登记证的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杨燕珲 当场办结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注销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注销小作坊登记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

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当场办结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注销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注销小作坊登记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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