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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小餐饮经营登记(注销) | |||||
事项编码 | 11522628322017083E452103121400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部门 |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文昌路8号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县内可乘坐2、3路公交车在民族风情园站下车走200米即到。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便捷度 |
"贵人服务"微信 手机APP办理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年检不年审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现场咨询或通过0855-3900209、0855-3900245电话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现场投诉或通过0855-3900204、服务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也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依据名称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小餐饮经营登记证》: (一)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登记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一)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登记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 |
许可机关(市场监管局)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登记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注销登记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 |
2 |
登记证原件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提交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
申请人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登记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登记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注销登记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当场收件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登记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事项依法是否需要取得经营登记,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受理 | 杨燕珲 | 当场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不能告知的,于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杨燕珲,姚锦燕 | 当场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需核实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五日内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决定 | 杨燕珲 | 当场决定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注销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注销小餐饮经营登记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根据审查具体结果,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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