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小餐饮经营登记(申请) | |||||
事项编码 | 11522628322017083E4521031214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部门 |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文昌路8号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县内可乘坐2、3路公交车在民族风情园站下车走200米即到。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 ||||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便捷度 |
"贵人服务"微信 手机APP办理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5年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9-414号窗口现场咨询或通过0855-3900209、0855-3900245电话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到锦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现场投诉或通过0855-3900204、服务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也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依据名称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小餐饮经营者必须取得《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午托及家庭托餐纳入小餐饮登记管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 |
许可机关(市场监管局)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或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2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 |
申请人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或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3 |
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或影像资料
小餐饮经营场所及主要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示范文本).jpg[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根据实际提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设施设备布局图及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纸质版原件各1份,加盖公章。 |
申请人根据实际提供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或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营业执照 |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在复印件上载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年××月××日”) |
许可机关(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 |
数据共享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或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特殊环节名称 | 现场核查 | 特殊环节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当场收件 |
申请事项依法是否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登记证,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登记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受理 | 杨燕珲 | 当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经营登记申请。 | |
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 | 姚锦燕,杨燕珲 | 3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签署现场核查意见:符合规定,整改后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
审查 | 杨燕珲,姚锦燕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符合规定,报审批;不符合规定,审查退回。 | |
决定 | 杨燕珲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杨燕珲 | 当场制证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打印小餐饮经营登记证正、副本 |
发证 |
锦屏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
当场发证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登记证。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