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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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后汇总表(2022年版)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
备注 | |
1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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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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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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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锦屏县教师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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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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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申请,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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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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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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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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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师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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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师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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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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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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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人事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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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发布)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督导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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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检查责任: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法安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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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锦屏县教师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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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
锦屏县教师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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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人事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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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人事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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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奖励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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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章程或其修改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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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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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 |
其他类 |
市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二章第三款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二章第三款 |
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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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汇总表为乡镇/部门权责清单总表,包含乡镇/部门所有权责事项,拟审核后便于公布的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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