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可由学校指定办理人统一或学生本人到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学校统一办理:
1.学校公函,应包含学校指定办理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2.《集体户口簿》、学校指定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迁入花名册(应包含每名愿意迁入人员的签字);
4.《录取通知书》或《户口迁移证》,外省籍学生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5.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个人办理:
1.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或《户口迁移证》,外省籍学生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4.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移,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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