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
  • |
  • 乡镇街道
  • |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户籍管理
登记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办事指南
字号:


登记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公函和个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非房屋产权人本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材料。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