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
九江风电场项目用地收储补偿安置方案
的批复》失效的决定
锦府发〔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和《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屏县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锦府发〔2024〕6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九江风电场项目用地收储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锦府通〔2023〕45号)已不符合最新补偿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九江风电场项目用地收储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锦府通〔2023〕45号)失效。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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