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府发〔2019〕10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及《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黔东南府发〔2019〕13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 500 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火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督导各村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安排人员巡山守卡,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纸灯笼等容易引起火灾的飞行物器。
(二)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林区内、林区边缘,村民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进行垦荒造林、计划烧除、焚烧垃圾等用火活动。
(四)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其监护人必须监护到位,严禁在禁火区发生用火行为。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学校、村寨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做好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 24 小时值班,各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凡是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五、凡在禁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县应急局指挥中心3900001,县森林公安局7229097,县林业局7220076。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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