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个人自建房审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函〔202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锦屏县个人自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个人自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个人自建房规划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提升城市和农村形象,保障城乡规划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 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居民、村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定义如下:
(一)新建:指在合法空置建设用地上选址建房的行为。
(二)改建:指不改变建筑占地、层数、高度,仅对房屋结构、外立面进行改造,不扩大建设规模的行为。
(三)扩建:指在原有合法房屋基础上,通过外延、加层、增设附属设施等方式扩大建筑规模的行为。
(四)翻建:指不改变原用地范围,原址拆除旧房并按原规模重建,不得移位、扩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管控范围为《锦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明确的三江城区和敦寨新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
第五条 为规范三江城区个人建房秩序,严控无序建设行为,三江城区划分为城区核心管控区、城区核心外围管控区,实行差异化建房管控。
核心管控区四至范围:东至清江二桥-排洞-开宪-滴水岩-县中医院沿线一带,南至县中医院-锦屏四中沿线一带,西至龙啦高架桥沿高速公路至潘寨高架桥沿线一带,北至圭米溪路口-二中门口-人民银行路口-码头社区后龙坡-豪哑细-平大井-大马路-锦滨路-清江二桥沿线一带。城区外围管控区为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去核心管控区的剩余区域。(详见附件)
核心管控区域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受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审批,属住户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经资质第三方机构安全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C级的可依规改建、D级的可原址翻建,外围管控区域个人建房依照本办法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已查明并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建房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照评估意见实施隐患治理,彻底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后,方可受理个人建房审批。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的,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管控规定,按程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辖区内居民、村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及历史文化、生态保护、风貌管控、安全防灾等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政策性安置的农户,依据“一户一宅”及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宅基地建房审批。
第二章 用地与建筑规模管控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其用地面积与建筑规模按以下规定严格控制:
(一)用地面积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载明面积为准,并应当优先满足通行、采光、通风、气象观测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建筑规模按照下列情形分类核定:
1. 新建房屋,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定建筑规模;
2. 改建、翻建房屋,严格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和层数核定建筑规模;
3. 扩建房屋,建筑规模以依法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方案为核定依据。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其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申请扩建的,应当区分土地性质分类管控:划拨土地房屋扩建,审批规划设计条件突破原供地指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不含新增用地面积)或变更土地用途的,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基准开展土地评估,按评估结果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仅实施改建、翻建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房屋申请扩建,规划指标较原登记内容(不含新增用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按规定时点开展土地评估,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一户一宅”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认定;仅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综合参考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情况,通过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不得单纯以未完成分户登记为由拒接宅基地申请。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个人自建房须明确用地边界、建筑坐落,严格落实道路退让要求,分类管控如下:
(一)中心城区。执行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市政道路退让标准;背街小巷退让边线不少于1米。
(二)乡(镇)、村规划区。严格遵照国土空间、村庄规划明确的道路退让要求执行。
(三)公路沿线。严格执行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建成的存量房屋,在保障通行安全、不扩边界、不占用公路用地的前提下,可原址翻建、改建,禁止向公路侧移位扩建。
第十四条 个人自建房风貌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城区管控范围内个人自建房:
1.临街的门面应安装玻璃门;
2.不得安装外凸防盗窗;
3.应统一规划建设空调安装位置;
4.房屋立面色彩以青灰色、原木色、白色为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融合,体现本地特色;
5.屋顶建设须采用青灰色的坡屋顶,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6.房屋山墙面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临公路、市政道路及河道的除外。
(二)中心城区管控范围外个人自建房须按所在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所明确的风貌指引要求执行,体现当地建筑风格。
(三)历史文化名镇及传统村落范围内个人自建房,应当沿用本地传统建筑形制、空间布局,保持原有街巷格局与传统肌理,建筑风貌须与古村镇整体协调统一;严禁采用突兀现代建筑风格。
第十五条 个人自建房建筑材料防火等级须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现行国家标准。优先选用不燃、难燃建筑材料,严禁使用防火性能不达标的易燃、可燃材料,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四章 规划审批与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属国有建设用地及三江城区管控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住建、文广、消防、交通、水利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及三江城区管控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建房户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如实提供土地权属、房屋权属、身份证明及合规的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规划设计方案须包含平、立、剖面图、楼层布局图和建筑风貌效果图。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依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
(二)县级联合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住建、文广、消防、交通、水利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临城区主要街道沿线建设的,须报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
(三)依规核发许可。经县级联审或专题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申请材料齐全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三江城区管控范围以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个人自建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等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个人自建房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人须足额缴清规费、履行法定缴费义务。
第二十条 个人自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控。限额以上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资质施工单位承建,并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委托经技能培训、安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个人自建房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建房户应向审批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各级监管岗位职责,落实常态化巡查管控机制,动态排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部门“三定”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规范全县个人自建房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自建房审批、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履职懈怠等问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贵州省、黔东南州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锦屏县三江城区核心区管控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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