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
  • |
  • 乡镇街道
  • |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锦府办函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6270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07
  • 文  号:
  • 锦府办函〔2025〕2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函〔2025〕2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函〔2025〕21号)
字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关于严格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办函〔202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锦屏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当前行政检查中存在的事项繁多、频次过高、随意性大、运动式检查等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改进检查方式方法,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1.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全面清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

2.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1.制定涉企检查清单。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本级机关“一事项五清单”,并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梳理和动态管理。如果法定依据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如果没有实际成效,应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明确清单具体内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专项检查计划等。(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规范清单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清单在“贵州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上进行填报公示,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1.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在备案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入企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县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进行整合形成全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详见附件)。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业(业务)、对象拟实施行政检查的,报牵头检查部门汇总统筹,由牵头检查部门组织统一入企开展检查,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检查频次不得高于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县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局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1.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无证件检查、无记录检查等。(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认真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按照规定提请县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的标准。(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1.严格专项检查的启动条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专项检查批准程序。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1.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规范使用上级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规范行政检查档案管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主体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和省、州、县各项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细化方案机制,完善相关配套保障,主动协调推进。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扎实有效协同推进,有序推进工作方案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锦屏县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锦屏县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1).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