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锦屏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的通知
锦府办函〔2024〕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切实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县机构改革要求,将“锦屏县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划入“锦屏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时撤销“锦屏县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锦屏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张以东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雷光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 员:邓泽民 县政协副主席、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罗树发 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财政局局长
龙立权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林世彬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龙 焌 县政府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杨秀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欧一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高树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欧阳甫培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友兰 县委编办主任
滕 远 县法院副院长
钟 晶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崇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龙政樟 县教育局局长
杨函鑫 县工信商务局局长
张 武 县民政局局长
吴礼桃 县司法局局长
周仕龙 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局长
龙晓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陆昀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必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罗 琛 县民宗局局长
黄昭凯 县应急局局长
姜家银 县水务局局长
杨柒莲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杨 仪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泽燃 县医保局局长
吴育瑞 县林业局局长
龙本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陶通照 县科协主席
杨兴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滚显求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政府食药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政府食药安委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朱崇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龙五妹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兴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闵文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龙泰江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县政府食药安办的日常工作,由龙五妹同志负责。
二、职责分工
1.县政府食药安委。贯彻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较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渎职违法违纪的进行查处;提前介入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委组织部。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委宣传部。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应对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谣言治理和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组织协调因食品药品安全引发的维稳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政府食药安办。贯彻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政府食药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县政府食药安委交办的事项;承办县政府食药安委会议和重要活动;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较大问题;受县政府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组织起草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较大违法案件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食药安委有关工作。
7.县委编办。负责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法院。负责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犯罪案件;参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检察院。负责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及监督工作;依法提起、支持其他适格主体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参与调查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参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项目及资金的立项工作;组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食品药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参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提出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做好食品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工作;建立覆盖食品药品(含食品药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及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广告监管,保
护食品药品商标,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侵权(假冒)商标、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推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一般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在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动实施;负责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药品安全自查;负责指导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参与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司法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为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县财政局。参与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的拨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及措施;落实上级药品流通发展规划;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以及食品药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做好“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开展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县公安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组织协调保护一般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配合调查一般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县民宗局。负责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和殡葬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动实施;加强对养老机构和殡葬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和殡葬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养老机构和殡葬机构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药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贯彻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按规定协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县林业局。贯彻落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依法实施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工地食堂管理规定,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系统内以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建设工地等为重点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做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活动、紧急事件等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农兽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兽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负责涉及农产品相关质量违法行
为的查处;负责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5.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娱乐场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清理上述场所内无证经营食品药品行为,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指导、宣传和培训;指导景区、星级旅游酒店、旅游接待饭店制定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做好涉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6.县应急局。指导、协助食品药品安全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查处;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制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负责辖区内生活用水卫生监测;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判,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负责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督促医疗机构监测、报告和处理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和医疗器械的储存、使用环节管理;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负责中医药的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8.县水务局。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9.县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治理,推进优质价廉食品药品下乡进村;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0.县科协。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1.县医保局。配合做好对招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监管工作。
3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包括露天烧烤和流动商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对餐饮企业油烟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出售、收购、运输、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乡镇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健全行政村、城镇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活动,发现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监管部门,适时向县食药安办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监管动态;组织和督促本辖区食品摊贩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协助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
农村自办酒席等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镇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公众广泛参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时上报县食安办;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负责上述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未尽事项,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协调决定,并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三、工作机制
(一)县政府食药安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相关工作时,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二)县政府食药安委议定事项以县食药安委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县政府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三)县政府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县政府食药安委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四)县政府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单位接任其工作的同志接替,并及时报县食药安办备案。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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