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2024-2026年度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办函〔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2024-2026年度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2024-2026年度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30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3〕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抓好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分级负责、保本微利”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农房保险服务在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建设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惠及更多受灾困难群众,增强灾害救助能力,加快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自然灾害救助格局。
二、保险期限
锦屏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2024-2026年)。
三、保险方案
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3〕41号)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分级负责、保本微利”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增强灾害救助能力,加快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自然灾害救助格局。
(一)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增量保险费为45元/户,县级财政补助符合条件农户的标准为30元/户,农户自缴投保15元/户,保额20000元。
(二)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统保保费为4.5元/户,保额10000元/户。
四、投保方式
采取政府出资投保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政府统一出资保基本的基础上,鼓励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
五、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1.投保险种: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2.保险对象:锦屏县境内各乡镇有人居住(限本县户籍)的农村房屋,以户数承保,实行一户一保(以当地派出所户口册上的户主为准,由乡镇提供投保清册)。
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1处房屋。简易搭盖和正在建造入住的房屋,室内财产、装潢、单独修建的厕所、禽畜间、柴草间、牛栏、猪舍、粮仓、寨门、简易搭盖的单独店面和作坊,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一房多户的以房屋居住户数以及自身经济价值为准,投保户数最多只能投保2户(适用于增量保)。
3.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限内,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农房倒塌或损坏。
4.投保农户的认定:属县级增量保的20000元保额及县级统保的10000元保额包括当年度统保时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独立户口,并以乡镇统计名单为准。
(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增量保保额20000元,统筹费率为2.25‰,即每户缴纳保费45元(其中农户承担15元,县级财政补贴30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统保保额10000元,统筹费率为0.45‰,即每户缴纳保费4.5元(县级财政全额补贴)。
(三)保费的筹集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增量保保险费为45元,县级财政为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户补助30元/户,农户自缴投保15元/户,保额20000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县级统保保险费为4.5元,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采用协议统保的方式,由县应急局与承保公司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收缴到的农户应缴保费存到乙方账上,根据参保户数县级财政应匹配的保费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
3.出具保险单。县级增量保由保险公司以县为单位向县应急局出具。
4.定损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受灾农户或各乡镇及时通过专用报案平台报案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组成理赔工作组完成查勘、定损、核算赔偿金额等工作。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邀请乡镇、应急等部门参与查勘定损工作。统保部分的赔偿金额按照赔偿标准由承保公司支付。在赔款支付前,理赔信息应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5.争议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标准
1.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显性损毁,经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部分损失。统一按房屋结构分项目计算理赔,其中:屋顶(含瓦、椽皮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包括梁、柱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
①屋顶赔偿(每户)
每户房屋屋顶全部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屋顶部分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②屋架赔偿(每户)
每户房屋屋架全部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屋架部分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③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赔偿
每户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全部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楼板、木墙板及门窗部分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施救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对象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对象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上条款规定赔偿。
4.清污费用。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户清污费用按500元内赔偿。
六、承保公司的选择
(一)承保公司确定
承保公司由县应急局按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从具有专业资质以及承保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的保险机构中产生。
承保公司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应落实“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保本微利”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服务职责。县应急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有效控制综合费用率,切实发挥政府购买政策性农房保险公共服务属性。
(二)投标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黔东南州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具有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经营资格和能力;
2.在锦屏县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或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响应、到达现场及时提供服务的;
3.自愿遵守《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3〕41号)文件规定。
(三)合同签订方式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合同由县应急局与按程序确定的承保公司签订。承保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采购确定一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七、工作要求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乡镇要比照成立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乡镇要加强对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每个行政村确定1-3名协保员,协保员一般由村“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兼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级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和推进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安排县级保费补助资金,各乡镇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农户自愿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要注意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与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低保季节性缺粮等政策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政策制度的整体优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开展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政府办督查室、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时间安排。各乡镇立即组织各村发动农户缴纳农房灾害保险费,2024年1月20日前将完成保费收缴工作;2024年1月26日前各乡镇将收缴的农房灾害保险资金统一存入保险公司账户(招投标中标公司),存款备注:XX乡镇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费,不得由老百姓个人转入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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