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隆里古城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锦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强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锦屏县“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锦屏县隆里古城保护利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景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条 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总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景区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涉及乡镇、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紧紧围绕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演练、消防技术要求执行等方面做好隆里古城景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锦屏县人民政府将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消防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隆里古城景区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将景区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村民落实家庭消防主体责任,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场所监督管理范围;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酒店、民宿等评级的重要内容。
隆里乡人民政府牵头,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配合,督促经营性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遵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将正在修建或装修的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不按照景区消防安全要求实施修建或装修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建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机制,每月将有关部门及消防工作站排查出的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隆里乡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及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对隆里古城新建消防项目进行讨论和研究,避免出现建设项目反复建设,导致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明确人员,组建消防安全联合整治组,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要建立景区旅馆、饭店、休闲娱乐、民宿、商铺等各类经营性场所登记台账,同时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列入日常监督抽查对象。
建筑(使用)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经营用客房数量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或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等公众聚集场所,需依法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七条 隆里古城景区在进行开发、建设、改造、保护等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厨改、大数据防火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建设范围,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隆里古城景区消防水源的布局、建设工作;县供电局负责隆里古城景区用户电表外供电线 路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维修、改造。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通讯公司要规范线路的敷设,积极推动“四网合一”工程,确保景区内线路安全美观。
第八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景区内业态的规划管理,逐步将民宿、旅馆、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性场所迁移至核心景区范围以外;景区内经营性场所在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施工前,经营业主(负责人)向隆里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完毕后,经营业主(负责人)再次向隆里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隆里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第三章 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第九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应完善景区消防车道、消火栓、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黔东南州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试行版)》指导传统村落村民建房风貌。
第十一条 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消防设施、消防管网、消防水源等应与景区安全发展相适应;
(二)对木质材料进行防火阻燃处理,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三)景区内砖木结构、木结构等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消防车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危险;
(四)景区建设大水网消防供水系统,主要是用于景区内经营性场所消防供水需求,大水网消防供水系统能够出大流量灭火,早期快速抑制初起火灾,避免火灾扩大、亡人,确保经营性场所安全。
(五)建立和完善智慧消防大数据平台,景区应安装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火眼监测系统、消防水位、水压监测系统等,营性场所应安装联动型“十户联防”智能报警装置(包括火灾探测器、报警装置和声光报警器等组成),火灾探测器应安装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房间等吊顶最高处。
第十二条 隆里古城景区消防大水网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消防给水管网主管管径(内径)不应小于300mm, 支管管径150mm 、100mm;
( 二)给水管网应采用具备防腐的镀锌钢管或PE管,若采用PE管时必须进行地埋,且地埋深度不得少于0.7米;
(三)景区内的消防主管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
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供水要求。同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时需采用公称压力1.25Mpa以上的PE主管;当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不宜采用PE主管;
(五)给水管网应做好防冻防压措施。
第十三条 隆里古城景区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出口管径不应小于65mm;
(二)室外消火栓应沿景区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三)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时,间距不大于4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50米,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不小于0.14MPa;
(四)每个消火栓应在栓体周边2米范围内,配置不少于40米的16型及以上消防水带(两盘)、一支消防水枪,室外消火栓还应配备一个消火栓扳手;
(五)消火栓应设置保护盖,防止冻坏或其他原因损坏,并逐个编号。
第四章 经营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场所(个人)严禁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煤气的场所,燃料存放量应以满足本单位、本场所日常需求为原则,不应过量存储。同时必须定期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经营性场所必须落实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必须落实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在场所内巡查值守,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用火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场所(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隔离带,柴草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场所(个人)严禁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严禁在景区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生物燃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以 及其他动用明火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要督查指导经营性场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熟悉了解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扑救火灾和安全救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性场所内应张贴“一懂三会”“三提示”等宣传资料,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识化管理,制定疏散逃生路线图,张贴禁烟禁火标识及消防宣传标语。
第五章 经营场所消防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景区内旅馆、民宿、餐馆、休闲娱乐、商铺等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家乐、民宿规模的场所,消防安全应满足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其他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要求 ;
(二)每40m²应至少配备2具5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型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放置在显眼易取的灭火器箱内或固定在距地面1.2米至1.5米的醒目墙面上;
(三)旅馆、民宿、出租房、员工宿舍等场所的每个房间必须配置“火警钟、烟雾探测器和声光警报装置、逃生软梯或逃生绳(增加保护标注‘安全软梯或安全绳’)、防烟防毒面罩、强光照明手电、灭火器”等六件套;张贴疏散指示图、设置消防安 全提示单(牌);
(四)景区生产经营场所应安装消防喷淋系统,要求为设DN100主给水管、DN65型室内消火栓、喷淋末端DN32支管接DN20型K115喷头等,安装后接入已经建成的常高压消防管网。喷头应布置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房间等顶部或侧面,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宜按严重危险划分。
(五)楼梯间、疏散走道应沿疏散路径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可每隔10米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 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应急照明灯;
(六)酒吧、KTV 等娱乐场所面积超过50m²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餐饮场所面积超过300m²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商铺面积超过100 m²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七)同时满足不超过3层且公共走道的直线长度不大于8m、客房数量不超过10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疏散楼梯设置在公共走道中间的民宿,可每层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除此以外的酒店、民宿每一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或不应少于2部疏散楼梯;
(八)对于设置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场所,安全出口间距应大于5米,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疏散通道 最小宽度大于1.1米;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旅馆、民宿、餐馆、休闲娱乐、商铺等经营性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室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应及时拆除。新建或改建、扩建户应从源头上杜绝采用;
(二)新建户或改造户,本户建筑的外观风貌应与景区现存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保持一致,采用木质板材作为外墙装饰时,应按照《建筑木结构用防火涂料及阻燃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T/CECS807)等技术标准实施防火阻燃处理;
(三)饭店、酒店及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的厨房,地面、四周 墙面、顶棚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如确需开设门、窗的必须使用防火门、窗。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旅馆、民宿、餐馆、休闲娱乐、商铺等经营性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所内配电箱、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安装、改造、维修等必须聘用有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施工,闸刀、断路器、空气开关、配电箱、配电线路选型等必须与满用电负荷相匹配,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必须确保用电安全。首次供电的场所需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 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函告供电部门予以断电处理。
(二)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闸刀、断路器、空气开关等应敷设在不燃材料上;闸刀、断路器、配电箱、空气开关等设备不宜安装在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确需安装的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处理。电气线路安装要暗敷或全部穿阻燃管进行保护,使用的电气线路、电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
(三)场所严禁使用柴火灶,使用明火操作的厨房等部位应在每个炉灶旁配备一张灭火毯。
第六章 灭火救援及队伍管理
第二十三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应规范并强化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对隆里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乡镇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全体队员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队伍执 勤、训练、工作、生活等相关问题;要不定期对人员值班、违规饮酒、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和履职不力的队员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实际,在隆里古城景区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分队,明确值班值守人员,达到一三五应急响应效果。应将队员工资、消防装备、运行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督促指导隆里乡政府专职消防队制定灭火和 疏散预案,建立并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组织联合演练。
第二十四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十户联防”制度,积极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一旦发生火灾,要组织镇干部、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队员、群众等力量协助专职消防队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隆里乡人民政府牵头,每季度组织经营业主、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举办一期消防知识培训。落实每月19日“应急演练消防宣传日”工作机制,以消火栓为中心发动周边群众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利用哨声、锣声、大喇叭等疏散信号,组织特殊人群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第二十六条 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导游、解说、窗口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提示纳入解说的内容,并将消防宣传纳入景区商业演出前的安全提示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三固三移动”长效宣传机制,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景区实际在景区主要通道、场所、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在火灾隐患较高的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广播系统播放固定 消防安全提示语音。同时,为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整合使 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 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隆里乡人民政府、锦屏县隆里古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组建消防服务队进行移动巡逻,确立专人担任义务消防宣传员,不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等专项行动。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点,定点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营场所必须定期开展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员工开展一次实地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确保每个员工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懂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新进员工或转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职责涉嫌违纪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单位、场所(个人)等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经相关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后,不积极整改的,极有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隆里乡人民政府应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管理的经营场所负责人,以及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恐吓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景区内经营场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各项消 防安全措施,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相关消防安全内容,参照国家有 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建筑及场所,可根据现 场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执行,以确保此类建筑及场所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锦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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