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锦屏县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发〔2011〕16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发〔2011〕164号)已于2024年6月11日废止。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明确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费。
今后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
2024-20附件:黔府发〔2014〕2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 ).pdf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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