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屏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锦屏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锦屏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年度零售点数量达到该年测算零售点数量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锦屏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制作《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锦屏县辖区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区域、特殊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标准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有便利店的,在安全管理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每单向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地内部,且务工人员数量在300人以上的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须提交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结合建设工程工期设置。
3.公司、企业、厂矿内部,务工人员数量在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务工人数相关证明材料;
4.县城客运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库区三板溪码头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专供内部消费且能接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日常检查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须提交经营场所主管部门开具允许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材料。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数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于同时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九)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被注销,经营主体尚未改变且地址不变,且符合原延续条件的,于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在原址重新申办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标准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辖区内所属二级单元格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城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品牌连锁店、购物中心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20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6级伤残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但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一、二级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凭残疾证等证明,残疾证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及所有残疾类型4-10级除外);
(二)无固定职业且收入低于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证明);
(三)低保户(凭低保金发放流水一年以上等证明)。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格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局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城乡自建房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
7.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8.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学生用品店、母婴用品店、儿童玩具店等)。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图书音像、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花店渔具、服饰鞋帽、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汽车销售、图文印刷、婚丧祭祀、废品回收、棋牌娱乐、玩具文具、肉类蔬菜,生鲜水果、彩票销售、培训咨询、灯饰锁具、皮具家纺、机耕农具、水产干货、粮油散酒、农畜养殖、奶茶冷饮、蛋糕烘焙、小型餐饮和网吧游戏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申请人申领地址所处街道、巷道、路段、村寨等或区域不在当年度《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三级单元格目录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锦屏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及生效时间定于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锦屏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县政务服务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锦屏县烟草专卖局每年通过锦屏县人民政府网、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对外渠道,公示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年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年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2)。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锦屏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锦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3)。
第二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锦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锦府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3.锦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