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人口
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黔党发〔2021〕3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与县(市、区)联合募集“人口健康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人口健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长效投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原锦屏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旨在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救助,帮助全县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摆脱困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健康素养水平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救助发展基金。
第三条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由县政府组织募集。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按照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及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使用,并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四条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的筹集,坚持“政府支持为主、社会参与为辅、个人自愿捐赠、计生家庭受益”的原则,建立基金注入长效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募集资金。
(一)县政府将人口健康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县财政向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注入10万元资金。
(二)每届县政府组织一次以上“人口健康基金”专项募捐活动。
(三)接受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爱心人士的捐赠。
(四)接受其他合法合规捐赠。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 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为锦屏县“人口健康基 金”存储管理的唯一法定专门账户。县级成立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会,设立“人口健康基金”往来账户。所有捐款按规定时间内上缴到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上,由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统一开具并提供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捐赠收据。
第六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口健康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制定年度发展、帮扶救助计划,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资格、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基金往来账目等。
第七条 成立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县计生协会秘书长、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财务股、法规股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发放金额的核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发放的监督和审计,县、乡、村三级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乡镇党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审核、立卷归档。县计划生育协会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占用或骗取救助金等现象,要追回救助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帮扶救助对象为辖区户籍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绝育户(以下称“农村计生两户”);计生特殊家庭〔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
(一)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成才助学行动
1.农村计生“两户”,在求学期间,高中生(含职业高中)、中专生,每人每年给予助学金1000元。
2.农村计生“两户”,在求学期间,考取全日制专科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2000元;考取全日制本科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3000元。
(二)“特殊家庭”关怀行动
1.计生特殊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给予护理补助5000元。
2.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期间每天给予陪护补助150元,全年累计限补60天。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病故的,每人给予丧葬补助6000元。
4.计生特殊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家庭每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1.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被毁、家庭财产严重损失财产超过10000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2.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残二级(含二级),一次性救助2000元。
3.基本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自付部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当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付部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当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当年一次性救助4000元。
(四)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死亡特别扶助
1.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及收养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0元扶助金。
2.对二女家庭(指女儿在婚育前)死亡一个女儿后不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5000元扶助金,死亡两个女儿后不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0元扶助金。
(五)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慰问
1.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父母连续省外务工超过6个月的留守儿童家庭,年终一次性慰问500元。
2.计生特殊家庭年终一次性慰问现金或者物质不少于1000元。
(六)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关心关爱活动
开展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心理健康、艾滋病防治、卫生健康咨询、法律法规、重大节日等联谊活动,申报活动经费10000元。
(七)服务生育支持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按照最新服务生育政策,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项目申报,秉承“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研究解决。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十条 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锦屏县人口健康基金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
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绝育证明》、银行账号等;申请助学救助的除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学籍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申请紧急救助的还须提供受灾照片(材料)、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死亡证明或户口销户材料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扶残助残扶助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绝育证明》、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村(居、社区)委员会初审。村(居、社区)委
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乡级审查。各乡镇对村(居、社区)上报的救助对象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完成对申请户的入户调查、并提供困难证明和入户调查照片后,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三条 县级确认。县计划生育协会将乡镇上报的受理对象材料审核后,报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小组或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审查、复核、确认、上报。
第十四条 省级审批。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对上报对象材
料审核批准后下拨扶助资金,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锦屏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锦人领发〔2018〕2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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