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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府办发〔2020〕2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公共租赁
住房租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锦屏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统一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全县公租房使用效率,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效,全力助推住房保障民生事业发展,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居办关于加快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黔安居办通〔2019〕4号)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租售运营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运营管理公租房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公租房资产管理和租售运营过程中的定价、申请受理、资金收缴、使用后期维护及监督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五条 要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因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国有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和维护。国有公司对公租房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有公司运营管理公租房必须接受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公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八条 国有公司处置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征得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第三章 租售定价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租售价格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公租房建设成本、当地的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物业管理费用、住房日常维修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建设成本,并结合我县财政能力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来确定,租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下可启动实时调整机制,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人社、教育、卫生、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 申请租购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2年以上)、农村进城就业人员(进城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卫生公租房、教师公租房申请,对房源所在地本部门职工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普通公租房除三江镇、敦寨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公租房,对政府职工申请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
(四)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农村进城就业人员(进城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
(四)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困难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收入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公租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范填写的《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证明)或居住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租房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轮侯、分配制度,程序上做到“三审两公示”。申请公租房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锦屏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或到县、乡镇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锦屏县公租房租购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将填写好的《锦屏县公租房租购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县车辆管理部门、县市监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经营、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核证依据。如相关部门认为需入户调查确认,申请人需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三)申请人将经过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县车辆管理、县市监管理、县民政等部门审查合格的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房屋所属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社区或用人单位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及公示情况意见。
(四)申请人将初审、公示合格材料交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申请人将乡镇和社区审查同意申报的《锦屏县公租房租购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向县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提交成功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提交成功回执。
(六) 县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将提交成功的申请人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七)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提进行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各主要街道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举报。
(八)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发放《公租房轮候通知书》,未通过住房审核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家庭,通知书应载明未通过住房审核的具体原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予以优先保障:
(一)城镇低保特困家庭;
(二)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工人、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
第二十条 公租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售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期为1年、2年或3年。如需继续承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在锦屏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或到县、乡镇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锦屏县公租房续租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交易、出借、转租、赠与、长期空置或损坏,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非法交易、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后限期内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 公租房资金收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租售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购房款、公共维修资金、租金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售资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收取,其中中高等院校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卫生公租房租金分别由县教育部门、卫健部门负责收取,并存入财政资金专户。已委托国有公司运营的公租房,租售资金由国有公司负责收取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收取,所收资金存入财政资金专户。
第六章 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住户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通过聘请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由购买人或承租人交纳,并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管理实施主体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出售的公租房,在出售方案或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未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上市交易办法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锦屏县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优惠税费的补交税种及金额由县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锦屏县税务局按公租房税费优惠相关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售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和维修基金解决;已委托国有公司管理的公租房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委托管理的国有公司编制维护方案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按工程施工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购买人或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应当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应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及运营管理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县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分别负责教师公租房、卫生计生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及国有公司应当对保障对象申请租购公租房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或因条件改变等情况不符合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已租赁或购买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补缴房屋租售期间的租金。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协助退房或收缴租金。逾期不退回或不补缴相关费用的,将通过行政措施与司法途径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国有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锦屏县公租房租购申请审核表
申请编号(住房保障部门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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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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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类别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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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现房屋情况 |
自有住房(㎡) |
申请保障方式 |
*租*购 | |||||||||
家庭成员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状况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
家庭月总收入(元) |
人均月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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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诚信承诺 |
本人对上述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单位/社区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欠缺,并经公示*有*无异议*同意*不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
户口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审核意见 |
经审查,*符合*不符合我县公租房申请条件,现*同意*不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名: | ||||||||||
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户在城镇*有*无不动产(房产)登记(若有请注明资产属性和面积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户*是*非低保家庭(若是请注明低保编号或证明材料),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达到*未达到收入保障线。 负责人签名: | ||||||||||
县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家庭成员*有*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若有请注明车牌号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县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家庭成员*有*无在册有效工商登记。(若有请注明工商编号及地址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户*已*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不符合申请条件,公示*有*无异议,*同意*不同意纳入保障对象。 负责人签名: |
其他意见 |
备注:1、类别填写城镇居民、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
2、有残疾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在健康状况栏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经济收入含正常的工资或劳动收入、救济金、失业保险、失业补偿和亲友抚养费等。
锦屏县公租房续租申请审核表
档案编号(住房保障部门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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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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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类别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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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租赁房屋地址 |
房号 |
栋单元室 | |||||||||||
家庭成员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状况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
家庭月总收入(元) |
人均月收入(元) |
申请续租时间 |
*1年 *2年*3年 | |||||||||||
申请人诚信承诺 |
房屋是本人家庭居住,无借住、转租和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本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单位/社区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公租房*是*非本人家庭居住,申请信息*真实*虚假,*同意*不同意续租申报。 负责人签名: |
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户在城镇*有*无不动产(房产)登记(若有请注明资产属性和面积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
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户*是*非低保家庭(若是请注明低保编号或证明材料),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达到*未达到收入保障线。
负责人签名: |
县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家庭成员*有*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若有请注明车牌号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
县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家庭成员*有*无在册有效工商登记。(若有请注明工商编号及地址或证明材料)
负责人签名: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申请家庭*符合*不符合公租房续租条件,*同意*不同意办理续租手续。(若不符合请注明原因)
负责人签名: |
备注:1、类别填写城镇居民、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
2、有残疾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在健康状况栏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经济收入含正常的工资或劳动收入、救济金、失业保险、失业补偿和亲友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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