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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6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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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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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锦府办发〔2018〕7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锦府办发〔2018〕72号)
字号:

锦府办发〔2018〕7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锦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黔府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本预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乡镇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3.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险救援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4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4矿山行业现状

我县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加上地质构造、矿产赋存条件比较复杂,随着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给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1.5矿山事故危害和现场处置措施

矿山事故危害和现场处置措施见附件1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州以上负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和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新局、县人社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水务局、锦屏供电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县移动、县联通公司及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下列报警电话:

  县应急办:7224567

县政府办:7221793

县安监局:7222266

县公安局接警中心:110

县急救中心:120

县消防大队:119

2.1.2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相关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州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2.1.4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开展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矿山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开展矿山事故应急物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事故应急处置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负责营救疏散工作,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县国土局:负责协调有关地勘单位提供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水文地质、水害的探测,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

县水务局:负责水害等灾害的探测。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锦屏供电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通畅。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预案;及时汇报事故信息和情况;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消防救援人员、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处理

   3.1.1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全县矿山一般以上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故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对突发的矿山事故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1.3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预警、预报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4.1.2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安委办

4.1.3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各乡镇政府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4.1.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在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

4.2预警

    4.2.1一旦发现一般以上矿山事故征兆(或一般以上涉险事故)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县矿山应急指挥办。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矿山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按省级预案规定执行。

黄色预警信号由州安委办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的县安委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矿山事故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事故分级及响应见附则10.1

5.1.1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1.2应急响应

5.1.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事故后,造成3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各乡镇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没有足够能力控制事态,需要县级增援处置的事故;

5.1.2.2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故所在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启动同级别响应令,事故变化及救援进展情况要随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安监局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5.1.2.3指挥和协调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当地政府应遵循属地原则,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抢险工作。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立即成立,由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指挥应急救援的指挥和调度。

   5.1.2.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公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卫生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1.2.6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1.3事故信息报告

    5.1.3.1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1.3.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型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需同时直接报县、州矿山应急指挥办。

 5.1.3.3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5.1.3.4值班调度确认事故并做好详细记录后,立即报告办公室主任。接到I、Ⅱ、Ⅲ级矿山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成员。

    5.1.3.5事故信息分析和共享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对接收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报送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主任。事故信息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

 5.2通讯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电话通讯录,乡级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指挥部建立通讯联系。电信部门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讯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与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系畅通。

5.3紧急处置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3.2事故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3.3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3.4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3.5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3.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3.7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3.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5.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用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5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5.6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5.7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并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及修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州安委会。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证系统的建议、维护、更新。

7.2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7.2.1.1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

7.2.1.2县人民政府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1.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7.2.3.1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3.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过桥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7.2.4.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县紧急救援中心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7.2.4.2矿山企业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物资调动。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信息交流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培训

    8.2.2矿山企业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2.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培训。

 8.3演习

县安监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修订完善本级应急预案;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10附则


  10.1事故及预案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I级响应标准(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响应):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处置能力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或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增援;事故后造成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灾难;在先期处置期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I级响应标准。

 Ⅱ级响应标准(省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州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50-99人中毒(重伤);国家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灾害。

Ⅲ级响应标准(州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县市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以上死亡,或30- 49人中毒(重伤);省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州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

Ⅳ级响应标准(县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事故;乡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

 10.2预案管理

    10.2.1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发布实施。

10.2.2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隶属关系组织审查、审批。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矿山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制定完善相应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补充。

 10.3奖惩

    10.3.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0.3.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10.3.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锦屏县矿山事故类型现场处置措施



锦屏县矿山事故类型现场处置措施


一、主要矿山事故

(一)透水。矿山透水伤亡大,往往造成较大事故、事故,甚至特别重大事故。透水事故发生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涌入矿井,或在生产、掘进过程与采空区(或老窑、小窑)贯通(打穿老窑或小窑等),当矿井涌水量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就造成矿井水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矿井透水。透水事故通常发生突然,人员来不及撤离,加上我州矿井规模小,矿井设施不齐备,装备落后,增加救援和自救难度,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冒顶。冒顶事故是最常见的矿山事故,经常会影响到矿井的正常生产,在煤矿井下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大冒顶事故和局部冒顶事故是其两种表现形式。煤矿顶板事故是指在煤矿井下采煤过程中,煤层顶板意外冒落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生产中止等灾害事故。冒顶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危害极大,尤其是回采工作面发生冒顶的机会更大。

冒顶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其根本原因在于开采过程中矿山压力的活动所造成。顶板在矿山压力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先是沿着顶板节理出现裂隙,产生离层现象。此时,如果顶板管理不当,支护质量不好,压力继续增大,岩石变形超过弹性变形极限,就会出现断裂、垮落、片帮或局部冒顶。从发生冒顶事故的原因分析,有的属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足,而较多的则是现场管理不善所造成。

(三)坍塌。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在露天矿山主要表现为边坡失稳和破坏。边坡破坏的模式主要有平面破坏、楔体破坏、圆弧状破坏和倾倒破坏。坍塌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确定的边坡角不合理;②地质因素对边坡的影响;③岩体中的地下水; ④爆破震动;⑤人为因素;⑥风化作用;⑦地震等。坍塌是露天矿山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发生事故的后果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对生产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高处坠落。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造成高处坠落的主要原因有:①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安全索;②没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软底鞋;③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 ④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观判断失误;⑤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或缺乏的设备、设施进行作业;⑥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作业;⑦高处作业无专人负责指挥,安全管理不到位;⑧作业场所狭小,不符合安全要求。 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场所:剥离作业面、凿岩作业面、作业平台、采场边坡、破碎平台等作业面。高处坠落造成的事故的后果是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二、主要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矿山事故现场抢救主要依靠县、乡(镇)应急处置力量。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和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矿山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1.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向上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要求组织、协调就近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实施抢救的基本要求: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人员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一)透水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透水事故发生后,要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以便确定排水方案;要迅速调集水泵、排水管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恢复通讯联络。

1.最先发现透水的现场人员一方面报告矿调度室或地面值班人员,另一方面迅速组织抢救。打木垛或用密集柱,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水势猛来不及进行加固时,人员应向高处撤退,安全出井。

2.透水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将水引入井底水仓,以便及时排出。

3.透水事故发生后,要认真清点井下各作业地点人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4.若是老空(老塘)、小窑透水,应加强有害气体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5.矿井巷道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首要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受淹面积扩大,及时恢复通风。

6.应急救援队到达矿井事故地点后,应及时了解灾区情况、透水地点、性质、涌水量、水源补给、水位、事故前人员分布情况、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位置,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急速制定救灾预案。

7.应急救援队在侦察透水情况时,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方向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的程度。巷道冲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分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8.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时,矿井分有上、下水平时,救援队应派第一分队先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二分队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9.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其所在位置高于透水后水位时,可采取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供给新鲜空气、和水源;或请求专业队伍援助,利用打钻孔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等。

10.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及时组织排水设备、设施强行排水,当救出下部水平人员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排水。如未救出下部水平人员,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麻袋装黏土、砂子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排水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使排水泵房不被淹。

11.在排水过程中要切断不必要的电源、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认真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12.透水后现场人员撤退时的注意事项

1)井下突然突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避灾路线上的指示牌,人员一旦迷失方向,必须朝着有风流通过而又能通达地面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切勿进入独头下山巷道。

2)行进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固定物体,尽量避开压力水头和泄水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流动的矸石和木料撞伤。

3)如唯一的出口被水封堵无法撤退时,应有组织地在独头工作面躲避,等待救护人员营救。严禁盲目潜水逃生等冒险行为。

13.透水后被围困时的避灾自救措施:

1)在避灾期间,遇险矿工要有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情绪安定、自信乐观、意志坚强。要作好长时间避灾的准备,除轮流担任岗哨观察水情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应静卧,以减少体力和空气消耗。

2)避灾时,应用敲击的方法有规律、不间断地发出呼救信号,向营救人员指示躲避处的位置。

3)被困期间断绝食物后,即使在饥饿难忍的情况下,也应努力克制自己,决不嚼食杂物充饥。需要饮用井下水时,应选择适宜的水源,并用纱布或衣服过滤。

4)长时间被困在井下,发觉救护人员到来营救时,避灾人员不可过度兴奋和慌乱,以防发生意外。

(二)顶板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冒顶事故一般是有预兆的。井下人员发现冒顶预兆,应立即进入安全地点避灾。如来不及进入安全地点,要靠煤壁贴身站立(但应防止片帮),或到木垛处避灾。

2.现场班组长、跟班负责人要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冒顶事故发生地点、灾情、原因、影响区域,进行现场处置。如无第二次大面积顶板动力现象时,立即组织对受困人员进行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在首先保证巷道通风、后路畅通、现场顶帮维护好的情况下方可施救,施救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进行顶板观察、监护。

.在巷道掘进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巷道支架、顶板情况,做好维护工作防止前面施工,后边“关门”的堵人事故。一旦被堵,则应沉着冷静,同时维护好冒落处和避灾处的支护,防止冒顶进一步扩大,并有规律地向外发出呼救信号,但不能敲打威胁自身安全的物料和岩石,更不能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强行挣扎脱险。若被困时间较长,则应减少体力消耗,节水、节食和节约矿灯用电。若有压风管,应用压风管供风,做好长时间避灾的准备。

 5.对现场受伤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救助工作,对于轻伤者应现场对其进行包扎,并抬放到安全地带;对于骨折人员不要轻易挪动,要先采取固定措施;对出血伤员要先止血,等待救助人员的到来。

除救人和处理险情紧急需要外,一般不得破坏现场。

 6.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其他专业仪器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垮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垮落区等方法接近被埋、被堵人员。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三)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坍塌事故后,由矿山负责人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理土方或杂物,如有人员被埋,应首先按部位进行抢救人员,其他组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展扩大。还应安排专人随时监护边坡状况,及时清理边坡上堆放的石料,防止造成次生事故的发生。在向有关部门通知抢救电话的同时,对轻伤人员在现场采取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由医疗救护人员协助送外抢救,值班人员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

(四)高空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后,现场知情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切断或隔离危险源,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1.切断或隔离危险源后,现场知情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现场急救工作,同时请求应急救援和上报事故信息工作。

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2.说明伤情和已经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

3.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

4.说明报救者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并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护车,同时把救护车辆进事故现场的路上障碍及时予以清除,以利救护车辆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

5.现场知情人员应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护工作。如受伤人员出现骨折、休克或昏迷状况,应采取临时包扎止血措施,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压,尽量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到最小程序,损失降到最小。

6.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保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为应急救援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救援环境。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为尽快事故恢复创造条件。

7.急救人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对患者判断有无威胁生命的征象,并按以下顺序及时检查与优先处理存在的危险因素:呼吸道梗阻,出血,休克,呼吸困难,反常呼吸,骨折。

8.在对患者病情做出评估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建立静脉通道,保护重要的器官,维持受伤人员的基本生命活动,并提出下一步医疗建议。

9.在伤员转送之前必须进行急救处理,避免伤情扩大,途中作进一步检查,进行病史采集,通过询问护送人员,事故目击者了解受伤机制,以发现一些隐蔽部位的伤情,做进一步处理,减轻患者伤情。

在伤员转送途中密切观察患者的瞳孔、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出血情况,以及加压包扎部位的末梢循环情况等,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做出相应的处理。

10.当事故有可能出现扩大、恶化苗头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请求必要时社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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