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频率、数量、产品级别逐步提升,由此产生的烟尘、火药渣、废纸屑及噪声,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社会秩序,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尤为突出。国务院颁布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进行全面管理,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为我们制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我县情况来看,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势在必行。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由于我县冬季环境干燥、城区高层建筑较多且人口密集,大量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二是提升空气质量的需要。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烟火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多种成分的废气,如果遇到不利气象条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污染物不易消散,将直接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三是优化生态环境的需要。去年以来,我县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这对环境卫生、空气质量提出很高要求,空气质量要保持全省全州前列,迫切要求我们改变烟花爆竹无序燃放的现状。四是回应群众期盼的需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提高,对改善空气质量的期盼更为迫切。近三年来,我县先后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呼吁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从近期我们开展网上征询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市民认为应该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理,认为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合适的。
因此,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的美丽锦屏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631-2013,2013年3月1日实施)
烟花爆竹产品按照消费类别,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C级、D级产品。
三、《通知》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龙年新春佳节将至,通过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四、《通知》明确的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禁放区域:东起锦屏县交通运输局背后路口、中国石化黔东南锦屏第三加油站河边、红星桥桥头、亮江桥桥头。南起桃花源背后坡顶、中医院背后坡顶、鲤鱼桥安置小区背后坡顶。西起卦治电站坝脚、民族风情园 4 栋上游高速公路桥下、半山首府背后坡顶。北起龙埂溪路口、丽都大厦背后坡顶、大凉亭、六街新村背后坡顶、殡仪馆路口、溪口污水处理厂、花生地路口、聚龙滩码头。
(二)禁放时间:2024年春节期间除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共四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如遇省、州、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时,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文书楼、飞山庙等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3.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
8.居民住宅楼道内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五、安全燃放要求有哪些?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
经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七、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
严禁销售和燃放除双响、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以及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三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B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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