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锦屏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
二、《评估办法》重要意义
(1)是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最重要的基础资料。因为无论是宏观上,还是微观上,森林资源资产有效运营都需要切实掌握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和反映资产保值、增值及其收益状况,对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分析。避免在资产配置上形成错误的导向信息,贻误宏观优化配置。
(2)能有效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产权机制的建立,不仅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而且广泛发展了产权的流动、转让、重组。在产权变动中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于克服作价不公、营私舞弊,甚至不惜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都提供了重要保障。
(3)能理顺价格构成、协调森林资源再生产比例关系。森林资源资产由于经营周期长,资金的时间价值占成本的大部分,而账面的原值一般不体现这一部份的价值,造成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的巨大偏差,资产账面原值长期低于重置成本。合理进行评估,能有效反映价值差距。
(4)是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客观需要。现在大量的森林资源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按照森林资源资产原来的价格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就会造成大量资产流失,严重地损害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进入商品市场前,必须进行评估。这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发育、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5)有助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和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
资金市场在市场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对企业增量资产的分配,特别是对资金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县林区,大量的资金投在山上,最大的资产之一就是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将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有助于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搞活林区经济,增加林业活力。
三、《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分七章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概念及评估过程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负责评估管理的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条件、建立评估机构必备的条件;第三章评估范围,明确森林资源资产在进行转让和置换、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合作、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抵押贷款及担保和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盗伐、滥伐、乱批乱占林地人为造成资源损失的都要进行评估;第四章评估权限和收费标准,明确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必须遵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必须是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能收取评估费;第五章评估程序,明确凡需进行林木、林地资产评估的,须提供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所有权的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代表同意的表决书、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村组证明及资产评估委托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申请书等到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申请受理、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评估报告递交时限30个工作日及2人以上评估人员签字要求;第六章法律效力与责任,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应在形成评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备案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及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主要依据、单位及个人如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经委托方同意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评估结果造成损失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办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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