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锦综执强拆公字〔2025〕第7号
关于胡朝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锦屏县三江镇滨江花园五号楼1单元2402室外公共连接板处违法建设建构物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3日向胡朝花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锦综执规罚字〔2022〕第21号),限胡朝花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其在滨江花园五号楼1单元2402室外公共连接板处建设的建构物。胡朝花未履行拆除义务,经本机关下达《催告书》(锦综执规罚催字〔2023〕第7号)催告后,胡朝花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报请锦屏县人民政府批复,本机关现公告督促胡朝花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如胡朝花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锦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