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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锦屏)环罚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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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罚字〔2024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锦屏县铜鼓镇

法定代表人:郭*良       

现场负责人:郭*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3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殖项目于20225月正式投入生产,截止到2023111日,该项目中的沼气综合利用部分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所产生的沼气未按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231023日《黔东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工单(2023102300703)》及领导批示原件1份;2.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法定代表人薛理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3.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郭有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3111日对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端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郭明端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明端的《贵州永诚人事任免通知》复印件1份;5.沼气收集存储设施建设内容清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1张。6.《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锦责改字〔20238号)及送达回执材料1份;2.202311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7.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生态园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沼气综合利用描述部分复印件1;8.《关于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生态园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东南审〔201914)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9.现场检查图片6;10.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殖项目《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及有关票据复印件1份;11.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殖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2.《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园种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13.2024123日对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端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14.《沼气发电机组销售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1份;15.沼气综合利用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及图片复印件1;16.贵州永诚农牧有限公司2022-2023年财务报表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42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锦屏)环罚先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22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组织对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于202435日送达了《当事人陈述申辨复核意见书》,有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结合申述申辩答复意见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小写:27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周仕龙

联系电话:08557228622

   址: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清江三桥民族风情园3353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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