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罚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锦屏县三江镇潘寨砖厂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法
职务:厂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你砖厂立案调查,认定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16日我局委托贵州勘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锦屏县潘寨砖厂建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该砖厂废气中颗粒物检测结果平均值为59.8mg/m³,超标0.99倍;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平均值为1.82×103mg/m³,超标11.1倍;氟化物检测结果平均值为45.5mg/m³,超标14.2倍,超过《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表单2人工干燥及焙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8月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对陈木法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执法监测-锦屏县潘寨砖厂废气监测检测报告》(勘设委监WT2023-0562),锦屏县三江镇潘寨砖厂《排污许可证》,锦屏县三江镇潘寨砖厂2023年砖坯燃料结算清单、工资结算清单、电费清单、电费通知单(2023年2月-8月)复印件;锦屏县三江镇潘寨砖厂脱硫用石灰登记台账复印件;对办公室管理人员杨*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我锦屏县三江镇潘寨砖厂的停产报告》;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对陈木法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砖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锦屏)环罚先告字〔2023〕2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有送达回执为凭。你砖厂2023年11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我潘寨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我局组织对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并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砖厂送达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告知了调查复核情况和复核意见,有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从轻情形幅度由20%调为40%,从轻后罚款金额9.8万元,低于最低罚款限额10万元,按最低罚款限额10万元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周仕龙
联系电话:0855-7228622
地 址: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清江三桥民族风情园3栋3层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