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环锦责改字〔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波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化验室内的废液收集于带有盖子的塑料桶(50升)中,加入氢氧化钠中和后存放在化验室内,收集满1桶之后,回用加入水泥原料回窑处理的环境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化验室内的废液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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