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方式 |
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
办理范围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即: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
申报资料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办理地点 |
一、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二、场所所在地的市、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或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
办理程序 |
一、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三、申请资料复杂不能当场确定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先出具《接收消防业务申请材料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情况依前款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请人当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派员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六、在消防业务窗口送达法律文书。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法律文书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现行放管服措施 |
一、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缩减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场所可在申报时当场预约现场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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