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方式 |
告知承诺制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
办理范围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即: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
申报资料 |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一、二项材料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
办理地点 |
一、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二、场所所在地的市、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或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申请人当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核查。 |
办理时限 |
到消防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法律文书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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