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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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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事项编码 19522600009504571V452019900000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锦屏县消防救援大队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文昌路8号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三楼社会管理类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联办机构 网上支付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是否可代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是否有中介服务
数据共享 无材料共享 审批结果共享 不共享 办理便捷度

智能导航办理

"贵人服务"微信

手机APP办理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无审批公告 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贵州政务服务网,锦屏县消防救援大队业务受理窗口(三楼全省通办窗口)
咨 询 在社会管理类综合窗口现场咨询,窗口电话0855-3900223咨询。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监督投诉

贵州政务服务网(锦屏县)、锦屏县政务中心微信平台,电话0855-39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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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及《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锦屏县辖区内企业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是否可委托办理:是。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申报表模板(不选择承诺告知个体工商户).docx[示范文本下载]

申报表模板(不选择承诺告知企业).docx[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到窗口领取。(使用钢笔或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不接收打印填报表及修改表格格式后的申报表)。 2、提交纸质文档一份,不接收电子文档。

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申请表,或到窗口领取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1份

提交复印件一份,如工商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电子营业执照查询系统或政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进行现场核查的。证照情况与申报表内容相符的,申报单位可不提交纸质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3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复印件1份

提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纸质文档各一份,除逐级明确各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制度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外,其他消防工作制度不需要提交。

申请人根据自身场所性质制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4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复印件1份

提交复印件一份,A4纸大小。

申请人根据场所实际布置情况准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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