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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锦屏)环责改〔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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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责改〔2025〕1号

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吴*桃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平秋镇

2025年4月10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及周边环境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一是你养殖场化粪池及沼气池下面发现多处养殖废水翻溢或未完全收集,存在污水外排形成径流流向外环境问题;二是你养殖场化粪池和沼气池下方,有一管径为40mm的黑色PE管填埋穿过养殖场下方新修产业路,在荒田田埂上设置一个三通连接管,将收集后的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

1.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桃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3.《关于平翁村洪杠鱼塘上方环境污染整改的请示》,2025年4月14日,网民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举报链接截图;

4.2025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图片3张;

5.2025年4月15日对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2页),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对平秋镇魁胆村村民彭某某询问制作的《走访群众记录表》(2页);

6.2025年4月17日对平秋镇平翁村村民彭某某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页)。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1.养殖场化粪池外溢污水、外排管线的设置路径、下游水体污染情况的照片及视频资料,2025年4月10日至4月15日现场检查图片24张。

2.2025年4月15日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

以上证据证明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通过外接管线将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

1.2025年4月17日对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2页),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对业主儿子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页);

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图片2张。

以上证据证明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在调查期间已停止排污行为,拆除部分外排管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期间严禁出现以上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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