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吴*桃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平秋镇
2025年4月10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对你养殖场开展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养殖场化粪池及沼气池下面发现多处养殖废水翻溢或未完全收集存在污水外排形成径流流向外环境问题;二是你养殖场化粪池和沼气池下方,有一管径为40mm的黑色PE管填埋穿过养殖场下方新修产业路,在荒田田埂上设置一个三通连接管将收集后的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
1.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桃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3.《关于平翁村洪杠鱼塘上方环境污染整改的请示》,
4.2025年4月14日,网民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举报链接截图;
5.2025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图片3张;
6.2025年4月15日对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2页),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对平秋镇魁胆村村民彭某某询问制作的《走访群众记录表》(2页);
7.2025年4月17日对平秋镇平翁村村民彭某某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页)。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1.养殖场化粪池外溢污水、外排管线的设置路径、下游水体污染情况的照片及视频资料,2025年4月10日至4月15日现场检查图片32张。
2.2025年4月15日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
以上证据证明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通过外接管线将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
1.2025年4月17日对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2页),对法定代表人吴*桃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页),对业主儿子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页);
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图片2张。
以上证据证明锦屏县九牧达生猪养殖场在调查期间已停止排污行为,拆除部分外排管线。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锦屏)环罚告〔2025〕4号)告知对你养殖场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养殖场于2025年7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我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说明》申辩书,提出申辩要求我局考虑其态度诚恳及家庭困难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8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5年7月14日送达了复核意见:鉴于你养殖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已从轻了20%,从轻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已是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故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辨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