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责改〔2025〕2号
贵州锦屏县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现场负责人:薛*群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5月19日对你公司含油污泥热解析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贵州求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ZQSBG20250102015)显示,检测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对贵州锦屏县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排气筒、2#排气筒开展现场取样,2月12日完成分析检测并于2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但你公司提供生产记录显示其2025年至今未投入生产,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现场未能提供原始监测记录;
2.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显示其2#排气筒高度为12米,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明确的高度要求;
3.你公司实际建设排气筒数量(2根)与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排气筒数量(3根)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对贵州锦屏县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19日对公司总经理薛有群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0日对生产管理人员杨凯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3.贵州锦屏县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求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2025年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ZQSBG20250102015)。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范建设废气排放口,并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确保与实际一致。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