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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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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锦屏)环责改20242

锦屏县冠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管     

现场负责人:樊*义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固本乡

我局于20241010日对你公司位于锦屏县固本乡美乐村的年产40万㎡高档饰面石材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暂存间未张贴标识、标牌,建设不规范,未签订有危废处置合同、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2.尾料综合利用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010日锦屏县冠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20241010日对锦屏县冠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记录表》;

3.20241010日对现场负责人樊焕义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对砂石加工区工人田应金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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