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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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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的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1个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依法对贵州兴恒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胡萝卜”《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BJ245226286902697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做好食品采购环节的检查和查验。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向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贵州兴恒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胡萝卜”被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成立。该批次胡萝卜是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从花溪酉坤蔬菜批发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地利农产品物流园蔬菜大厅A1-51)采购的。该批次“胡萝卜”已于2024年10月15日全部销售和处理完,涉案货值金额3849.88元,违法所得3849.88元。当事人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经营涉案批次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该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贵州绿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快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L20241011LTKJ177)等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在经营前开展了农产品的快速检测,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其在经营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2、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台账记录。

3、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农产品的相关农残项目的检测。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锦市监不罚〔2024〕100号,目前已结案。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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