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
  • |
  • 乡镇街道
  • |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权威发布】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县城区规范养犬和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土狗、宠物狗、大型犬等)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遗弃犬只。

三、犬只饲养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五、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携带犬类进入公共场所的饲养人进行宣传教育,饲养人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本通告上述所指的县城区范围为:三江镇辖区内风雨桥社区(含原龙塘村)、码头社区、步行街社区、飞山社区、排洞社区、赤溪坪社区、里郞社区、聚龙滩社区。

七、本通告公告期为10天(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告期满后,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和三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将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按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城区内无主、流浪的犬类(未进行栓养、圈养或犬只外出未有成年人用绳索进行栓拉的均视无主或流浪犬)进行抓捕清理。

    特此通告。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