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部门名称:锦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主要负责人:龙本槐
3.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
4.办公电话:0855—7225688
5.办公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
6.通讯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
7.邮政编码:556799
二、业务范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水务、粮食、人防、民政(殡葬)、林业(不含森林公安)等领域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答复和应诉。
(三)负责全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殡葬管理、人防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水务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工业管理、发展改革管理、粮食管理、林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范围是:
1.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2.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及娱乐噪声污染、城市交通运政噪声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3.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违规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4.依照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5.依照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依照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依照人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8.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9.依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经济和信息化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0.依照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对违反工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1.依照发展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2.依照粮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粮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3.依照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4.依照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5.承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负责各乡镇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县城市(集镇)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城镇燃气、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政策措施、方案、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城(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管道燃气等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燃气经营点审批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八)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
1.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职责、燃气管理和燃气经营点审批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县自然资源局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3.将县民政局的殡葬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4.将县水务局的水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5.将县政府办公室的人防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6.将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工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7.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发展改革、能源管理、粮食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8.将县林业局的林业(不含森林公安)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9.将县城市绿化照明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机关,管理体制调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
10.将县市政综合执法大队调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涉及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11.将锦屏县城乡规划执法大队、锦屏县水政监察大队、锦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锦屏县节能减排监察大队执法职责,锦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业信息化执法职责,锦屏县木材检查站执法职责与锦屏县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锦屏县林业种苗与科技推广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锦屏县城乡规划执法大队、锦屏县水政监察大队、锦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锦屏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锦屏县节能减排监察大队、锦屏县木材检查站。
12.将原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局)的城镇园林绿化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有关职责分工: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林业局、县政府办公室等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林业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实现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两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资质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办案件,适时通报案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会商、案件移送抄送、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2.与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乡垃圾、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负责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